辽宁一飞行员辞职被判赔航空公司210万元培训费
发布日期:2014-06-01 作者:刘德斌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案的被告人李海鹏出生于1976年,原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飞行员。2005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第31条约定:如李海鹏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的工资总额。
2012年9月25日,李海鹏向南航北方分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果。三个多月后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劳动合同,获得法院支持。2013年10月,南航北方分公司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要赔偿,但仲裁部门未作出仲裁裁判。遂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海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培训费用、违约金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85万元。
沈阳市中院认为,李海鹏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给公司违约金,但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应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一审法院依照民航相关规定,判决李海鹏支付培训费210万元并不无当,予以确认。因双方未约定服务期,且210万元的培训费用远超李海鹏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故航空公司再支付违约金、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请求均无法律或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为此,法院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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