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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后未离婚个人债务也要夫妻共同偿还

发布日期:2014-06-01    作者:孙心远律师
 夫妻分居后未离婚 个人债务也要夫妻共同偿还2007年9月29日 15点7分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发表评论查看评论打印字体: 收藏  读者彭女士:我和丈夫都有各自的生意,婚后不久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期间,我们各忙各的生意,本月8日这天,他突然找到我说他的生意失败了,欠了人家近80万元,要求我能替他分担一点,并拿出欠款的书据给我看。  中国金融大典  我不同意,因为大家都分居了,生意也是各做各的,我一点都不了解他的生意,他也从来没和我说过,怎么能让我还债?谁知几天后,我居然收到法院的传票,说是我被债主告上法院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以共同财产承担。  尽管你与丈夫分居了较长时间,但分居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未对双方的财产约定其所得财产的归属,也没有第三人知道你们有无约定,你们各自所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债务也应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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