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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适用证据规则发生冲突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4-06-07    作者:110网律师
笔者在诉讼实践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即案件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及第九条会发生冲突而得出不同的结果,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先把案情简要概括如下:甲某租乙某院落一处,用来在旅游风景区开设酒店,租期18年。乙某的房舍于1951年用石头片砌成,房屋破旧已成危房,甲未经乙同意将旧房拆除后在原址上新建起二层楼房。乙以甲未经乙同意为由,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乙土地损失50万元、房屋损失25万元、房屋租赁损失17万元,共计92万元。法院开庭审理中,乙以其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证明其损失92万元的事实,甲承认了该事实。法院依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定,判决甲赔偿乙92万元。
  在判决生效执行过程中,甲开始反悔,认为乙并未造成92万元的经济损失,甲拆除旧房后,已盖起新房,对该损失已以“恢复原状”的形式承担了民事责任。乙的损失已足以得到赔偿,法院在此情形下再判甲赔偿乙92万元是不正确的,因此,甲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日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本案中,适用证据规定第八条“自认规则”,甲就应赔偿乙92万元,依该规定第九条,乙被拆房屋已得到恢复原状,再无其他损失,这是依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得出的事实,无须当事人举证,那么,甲就不应赔偿乙92万元“经济损失”。
  笔者认为,在经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能推定出客观事实真实性的情况下,应允许当然人“自认”后翻悔,法院应以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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