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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车主起诉太保获赔23万元

发布日期:2014-06-09    作者:周俊岭律师
  遇暴雨发动机进水 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奔驰车主起诉太保获赔23万元
  本报讯(记者冯劲松实习生胡蝶)为豪车买了保险,可遇暴雨渍水车辆发动机出现故障后,保险公司却称发动机进水不属理赔范围。昨日,从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获悉,车主怒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获赔23万元。
  据介绍,去年7月7日上午,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司机开着公司的奔驰越野车,经过江汉区姑嫂树路时,一阵暴雨袭来,路面迅速积水,就在车辆经过一处渍水时,突然熄火。
  司机当即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确认后,将奔驰车拖至维修厂修理,同时提出保险理赔申请。经检查,奔驰车发动机进水,维修费用共花去35万余元。
  太保湖北分公司认为发动机进水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拒绝赔付。
  据了解,2012年8月2日,车主为奔驰车在太保湖北分公司投保车辆损失等系列保险,依约交纳保险费,保险期从当年8月3日算起至次年8月2日。
  经多次协商无果,今年初,车主——武汉某食品有限公司将太保湖北分公司告到江汉区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太保湖北分公司支付原告23万元维修费用。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第五条规定: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造成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而第九条又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焦点在于原、被告对上述条款理解不同。原告认为因暴雨形成积水致使车辆发动机受损,事故原因是暴雨,属保险事故。被告则认为无论何种原因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律师说法>>>
  原告代理人、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俊岭认为,保险条是一种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可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此外,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没有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于免责条款的内容没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机动车进水不赔”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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