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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纠纷案最新补偿赔偿方案律师策略

发布日期:2014-06-15    作者:庄荣华律师

军婚离婚案
首次诉讼-成功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系一名现役军警,在领证结婚之后未办理婚宴即发生严重的夫妻矛盾,最终至感情破裂,双方自2012年期间因离婚纠纷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原告无法忍受现状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首次诉讼,成功彻底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系军婚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军婚离婚有着特别的难度,由此,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诉前于调解法官后期与承办法官积极的配合,将婚前感情、婚后矛盾、夫妻感情现状,原告离婚的决心与意愿,另外再全面的分析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以及有无和好可能,进行详尽的律师分析。
最终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离婚,男方补偿女方25000元房屋折价款。
本案整体历时2个月左右,快速彻底的解决疑难军婚的疑难问题,系当事人积极配合律师的优异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0年生,汉族,武警江苏省总队支队警官。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 0 1 3年8月2 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于2 01 3年9月2 0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2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1日

诉讼离婚2个月,成功离婚争取5岁女孩抚养权,获取25万经济补偿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案的一起男方长期吸毒、赌博、离家的离婚纠纷,已经全面结案。
本案庄荣华律师在鼓楼法院立案时间2013年2月22日,结案于2013年4月22日,用时2个月。
最后结果成功离婚争取5岁女孩抚养权,获取25万经济补偿。

协议如下:
离婚协议书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协议如下:
一、经济:
男方:放弃家用电器,双方名下存款、债务归各自所有。
女方:拥有家用电器,双方名下存款、债务归各自所有。
二、子女抚养:(监护人、抚养费等)
有一子,张XX,5周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随物价上涨可以随之变动。
三、住房(现住址、产权人、居住权等)无共同房产。
四、其它
由于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男方在离婚之际一次性经济
补偿女方25万元人民币(支付完毕)。

协议人:男: 女:

2013年4月22日

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鼓楼区离婚案】
15天快速离婚之诉讼离婚成功办理-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女方当事人因丈夫多次家庭暴力致使女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最近一次受到男方攻击至耳膜穿孔,再也无法忍受此种漫无休止、无法得到尊重的婚姻生活,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审理结果:
经过两轮法院诉前速调,法庭采纳律师意见,建议被告采纳律师调解离婚方案,否则可能会造成更不利的后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法庭组织下调解离婚,皆无上诉。

律师点评:
作为离婚律师如何能够促进案件尽快的办理,需要长时间的投身于民事诉讼之中,形成特殊的经验和犀利的专业角度,再加上与承办法官良好的配合,容易将冗长的离婚周期缩短和提前,并有利于缩小纠纷范围,免得节外生枝,加速办理。
这需要离婚较强的诉讼技巧和诉讼技能,并不是完全依赖法律规定等刻板的工具,经过长时间的离婚诉讼洗礼,首先需要懂得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其次需要理解对方可能的逆反心理和应诉基本方案,据此再制定一个完备的离婚诉讼策略,才能很好的完成当事人的诉愿,另外强调一点,如果事事追求完美,不给对方一点空间利益,那么也很难求得整个的诉讼利益,因此适当的以退为进,是高明的做法。
如下案件,虽然是经过法庭调解确认诉中调解离婚,但男女双方显然诉前无法全面达成一致才需要到法庭解除夫妻关系,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立案于2012年9月初,在9月中旬成功结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离婚时女方无房,男方补偿女方15000元】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鼓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韩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本市下关区宝塔桥东街。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芦席营。
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自由相识恋爱,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7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前关系尚可。2012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韩某与徐某离婚。
二、 双方所生之子(2011年12月17日生)由徐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0月起,韩某于每月25日前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7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韩某有权探视孩子,探视时间为每周六8时至每周日8时,韩某在前述探视时间内并有权与孩子共同生活,徐某应予以配合。
三、 原告韩某自行解决离婚后住房问题,被告徐某于2012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15000元。
四、 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向他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冯亚晨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

每一位有离婚意愿的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成功离婚,因此极为渴望离婚律师能够满足他的这个愿望,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大体分为简易程度和普通程序之分,但很少能够在半个月内就成功离婚的。
如您有离婚纠纷中疑难问题需要请教庄荣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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