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4-06-17 作者:武律师
原告:李清,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电话:15936143617。
被告:贾艳,女,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13年4月13日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29000.00元,利息5013.35元,合计共134013.35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将其认购的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套期房转让给原告,房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伏牛路书林苑,转让价格为129000.00元。同日原告将购房款1290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在收到房款后协助原告将南阳市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购房收据更改为原告的姓名。
被告将上述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期房转让给原告,并从中获利29000元,违反了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律实行实名制,不得更名,不允许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炒、卖房号,从中牟利的规定。此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了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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