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云南航旗)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付朝洪律师
原告:云南航旗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542号
联系电话:0871—4311177、0871—4611707。
被告:杨昆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民族村140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5887858790、15587084397、0871—678115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款人民币¥82446.00元(大写:¥捌万贰仟肆佰肆拾陆元整)及四倍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2、判令被告支付场地占用费、资金占用费合计人民币¥12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壹佰贰拾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0年12月23日将其受损车辆(车辆牌照号:云A1H618)交于原告处维修。由于被告的车辆未购买车辆损失险,原告工作人员当即便向被告说明:车辆的维修费用须由被告自己支付。被告受损车辆于2011年3月25日维修完毕后,原告当即变通知被告到原告处支付维修款¥82446.00元,并将车辆取走;但被告以不在昆明为由,向原告承诺将于2011年底方能付款取车。之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取得联系,被告却一直以不在昆明为由,拒绝付款取车。
现距车辆维修完毕已经一年零八个月,被告仍然没有到委托人处支付车辆维修款并取走车辆;而原告本着为客户负责的原则,划出专用车位并安排专人对被告停放在原告处的云A1H618号车辆一直进行着妥善的保管。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不但应该履行维修款的支付义务,还应按照市场价格向原告偿付场地占用费,并给付资金占用费。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裁决,以实现原告的诉求请求。
此 致
西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云南航旗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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