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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减刑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4-06-17    作者:110网律师
骗取减刑的处理——陈红亮制造立功骗取减刑再审案
关键词:减刑立功欺骗撤销【案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兵八刑再终字第07号【审级程序】再审程序【判决曰期】2005年7月15日【被告人】陈红亮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68辑)
裁判规则:
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监狱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进而骗取减刑,应予以撤销原法院的减刑裁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红亮与艾肯江同在某监狱服刑,被告人陈红亮和艾肯江商议让艾肯江在晒辣子时假装触电,由他上前抢救,争取立功减刑。罪犯艾肯江上房后,将铁丝搭在电线上,被电击伤,被告人陈红亮爬上房顶,用事先准备好的扫帚将铁丝打掉,又把艾肯江从房顶上抱下来,做人工呼吸,后将艾肯江送往医院医治。法院以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陈红亮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裁定减刑。
争议要点:
该裁定减刑是否可撤销。
裁判理由:
被告人陈红亮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监狱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进而骗取减刑,故不能认定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不应对其减刑。依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进行再审,撤销原法院裁定被告人陈红亮有重大立功表现给予的减刑。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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