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拨付业务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4-06-21 作者:110网律师
办理依据: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劳社[2006]113号)
办理条件: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
携带材料:
死亡离退休(职)人员的《火化证》(或《死亡证明》);离退休(职)人员生前的劳动保险登记卡片。死亡离退休人员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应持离退休审批 表。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供养直系亲属有无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的证明材料。供养直系亲属系伤残人员,经过劳动 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书》。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系孤寡一人的,需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 处证明,领取供养待遇人员工商银行活期结算存折。
办事程序:
由企业提供以上材料到所在区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初审,打印《审批表》后,到市保险办生育福利处办理复审。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
及电话: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 福州南路9号4楼 66773820
市南区办事处 福州路9号 85971822
市北区办事处 延吉路38号 83668971
四方区办事处 庆安路21号 85645310
李沧区办事处 兴华路30号 84630774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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