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6-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1、罪与非罪的认定
本罪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的界限。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的,构成本罪,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
2、间接走私行为界定
是明知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直接向走私分子大量购进私货,是走私行为,不是非法经营罪。但仅仅限于是第一道贩子,而不可以是第二道、第三道的贩子。但是,此后的第二道、第三道的贩卖私货,算是非法经营罪,属于买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品。
收购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不以数额较大为条件;但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需要数额较大的条件;而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除了数额较大的条件外,还要求其没有合法证明。
间接走私没有独立的法定刑,其构成犯罪时按照该物品的实际性质定罪,并按照各自的法定刑给予处罚。
3、本罪与其他走私特定物品犯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毒品等特定物品的,按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等罪定罪处罚;走私上述特定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的,按本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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