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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教您精确证据策略扩大财产分割比例

发布日期:2014-06-24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4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八旬老年人复杂离婚纠纷
        5套房产-我方获取3套
       1个月不到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系近八旬女方,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不良作风、无共同生活等众多复杂夫妻矛盾,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与男方分局6个月时间,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不到一个月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5月21日立案,2014年6月17日结案。
    双方拥有5套房屋,我方获取3套,对方获取一套有贷款房屋及另一套房屋的卖房款。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下午4点开庭直至晚上八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 36年日生,退休医生,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 9 32年生,退休职工,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981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位于鼓楼区建宁路房产归原告A所有;位于建邺区江东中路房产归原告A所有;位于鼓楼区荷花里房产归原告A所有;
    三:位于鼓楼区东宝路房产归被告B所有(银行抵押贷款还清之前,被告B无权要求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四、鼓楼区汽轮四村房款758000元归被告B所有;
    五、原告A补偿被告B45万元,于2 014年9月1 7日前汇入法院账户,45万元到账后,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A承担);
    六、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完毕,双方一致同意即使发现对方的新财产,也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1725.5元,减半收取10863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7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2014年-南京鼓楼区离婚案-】
            10天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与男方分局1个月时间,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10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6月9日立案,2014年6月19日结案。
    女方获取房屋折价款130万元,两年住房过渡费4万元。
    孩子由男方抚养,我方
一次性给付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18周岁共计20万元。
    我方每月随时探望孩子,不设时间限制,
    诉讼费双方平摊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早上10点开庭直至中午1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8 3年生,自由职业,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0年,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日生一女C。现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 0万元,原告A享有对婚生女C的探视权;
    三、位于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130万元;
    四、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租金4万元,位于本市鼓楼区房屋由被告B居住,原告A不得居住;
    五、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折抵,被告B给付原告A1 14万,给付时间为2 01 4年6月29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0万元,2016年6月1 9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 9万元。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A负担3075元,被告B负担30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9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3岁女孩】
    学区房优势抚养条件

         鼓楼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妻子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年12月31日将此案立于鼓楼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4年4月22日。
      主审法官:傅蓉。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女方支付我方每月700元抚养费
   余略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我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且无固定住所,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现阶段孩子的入园手续,平时的孩子接送均系男方抚养协助完成,男方父母退休在家,可全职照顾孩子,在经济和时间上可以全力协助。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孩子抚养权是很多离婚案件最为看重的诉讼焦点和主要意愿,因此需要解决好抚养权之争的当事人一定要找一个称心的离婚律师代理诉讼,否则可能会痛失重要的一审诉讼机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 98 3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内,被告B曾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后被裁定驳回。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 009年8月登记结婚,2 01 1年生育一女,取名C。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基础较差,婚后也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 01 3年3月,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至今未归。期间原告曾试图挽回未果。2 01 3年9月,被告未提前通知原告便擅自将原告住所的门撬开,拿走原告父母的部分财物。其次,女儿出生后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为确保女儿三岁后能够顺利上幼儿园,原告托人为女儿在中国药科大学幼儿园小托班报了名。去年1 2月份,被告仍私自将女儿接走,至今女儿未能按时就学。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离婚;2、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 0 0元。
    被告B辩称,双方感情确己破裂,同意离婚。但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 2 0 0元。因为:1、女儿出生4个月后一直由被告照顾,现与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是女性,由母亲来照顾抚养女儿,更为适宜。2、原告和其母亲住在一起,原告的工作较忙,经常出差,应酬也较多,原告的父母又要照顾各自的长辈,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被告的父亲退休后在南京十三中做门卫,工作比较清闲,母亲也己退休,被告的父母均有时间并愿意帮助被告照顾抚养女儿。另外,原告所拥有的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67%股权及所取得的收益应依法分割,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2寸、37寸创维电视机各1台,西门子洗衣机1台,西门子冰箱1台,3匹、1.5匹科隆空调各1台,以及4万元夫妻共同奋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次年2月1 8日登记结婚,2 01 1年3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C。2 01 3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与其父母共同居住至今。被告户籍在东北黑龙江省,在南京没有独立的住所,现与其父母、女儿共同租住在本市鼓楼区。原告户籍在南京,现与其母亲共同居住,另在婚前曾购位于本市鼓楼区房产一处。被告提到家用电器(4 2寸、37寸创维电视机各1台,西门子洗衣机1台,西门子冰箱1台,3匹、1.5匹科隆空调各1台)均是婚后购买,原告予以否认。现家用电器均在原告母亲的住处。原告在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任销售员,年收入为4万元。被告在南京汇荣食品有限公司任文员,月收入为3 0 0 0元。
    另查明,原告A与共同创建南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 0万元。2 01 3年3月,经公司三位股东决议,法人变更为A,原股东退出,将其持有的34%股权转让给A。同年4月15日,上述变更事项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夫妻共同存款为3.8万元。
被告于2 01 4年3月2 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分割A占有公司67%股权对应的价值,待本案审结后再另行起诉。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房产登记证明、
单位收入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支付标准。本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双方经济基础有一定的差距,原告是本地人,在本市个人名下有一处房产,工作及收入情况较稳定。而被告虽然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但至今与其父母带着女儿共同租住在别人的房屋内。有一个独立的空间和一处固定的房屋居住生活,势必对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及发展有益。故本院认定,目前孩子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另外,根据孩子生活、教育等需求及被告的收入情况综合考虑,被告每月应支付子女抚养费7 00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1、存款。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认可共同存款为3.8万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在认定该存款数额的基础上,依法平均分配。2、家用电器。被告主张家用电器均是双方婚后购买,但末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自愿将部分家电(42寸创维电视机、西门子洗衣机、1。5匹科隆空调各1台)给予被告,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次月起,每月1 0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7 0 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每周可探望女儿一次,原告A应予协助,探望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为:周六上午9:00被告至原告住处将女儿接走,周日下午5:0 0将女儿送回原告住处。
    四、夫妻共同存款3.8万元,原、被告双方各分得1.9万元;原告A于本判决书生效次日起一次性给付被告B1.9万元。
    五、原告A在本判决书生效次日起将以下家用电器给付被告B:42寸创维电视机、西门子洗衣机、1.5匹科隆空调各1台。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 0元
(此款原告己预交,愿告在给付被告本判决书第四项款项时扣除被告应负担部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2日

     人最大的不幸,就是不知道自己是幸福的,对于所拥有的一切,都视之为理所当然,然后拼命向外寻找幸福。所以上天为了使我们有看见幸福的能力,就经常会安排各种失去,藉由失去,让我们看见自己曾经拥有的幸福。可是,很多东西一旦失去就永远找不回来了,当幸福在手时就该好好珍惜!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半女孩】
               
成功获取房屋所有权
      【补偿价格历尽了司法评估程序】
           
    2014建邺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主审法官:曾牛平。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2000元抚养费;
   3、南京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给对方房屋折价补偿。
   4、女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的婚后还贷部分。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关于财产分割:
     围绕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通过律师的协助,法官的调解,让男方知道抚养权法庭基本的归属意见,后律师多轮与男方做工作,进行家庭财产的理性且利于子女日后健康生活成长的方式进行了分配。
     男方提出该房屋价格明星高于市价,为此双方进行司法评估,最终该房屋的评定价值非常接近我方报出的价格,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律师意见,判决房屋及子女抚养权皆过我方,孩子探视权男方半个月享有一次。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3年生,汉族,住本市建邺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3年生,汉族,工程师,住址同上。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B于2 009年7登记结婚,2012年日女儿C出生。婚后,双方对婚姻的看法有实质性的差别,世界观、价值观截然不同,损害了夫妻感情。其与B婚前感情基础淡薄,婚后感情不和。遂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反趋于恶化,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婚姻关系;2、婚生女C由其抚养,B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2800元;3、分割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4、分割婚后共有房产;5、B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B辩称,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婚生女儿由其抚养,不要A支付抚养费。河西房产是其婚前财产,共同还贷部分愿意退与A,大约退5万左右。江北房产是婚后财产,同意平均分割。
    审理查明,A、B于2 0 02年自由恋爱,半年后终止恋爱关系,2 0 0 7年1 0月再次确立恋爱关系。2 0 09年登记结婚,  2012年2月生育女儿C。婚后双方居住在本市建邺区。2 01 2年底,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本院于2 01 3年2月1 6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有好转,2 01 3年9月1 0日,A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婚姻关系。
    另查明,B、A共有的财产为:本市浦口区房产。该房屋经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估价,价值为105. 79万元。但该房屋尚有3 3 3 0 0 0元银行按揭贷款未还。B、A共有的债务为:一、共有房屋评估费1 1 0 0 0元,该款由A预先支付;二、欠B父亲5万元借款。
    本市建邺区系B的婚前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B共同还贷1 0万元,双方同意“B给付A  5万元”。B、A无其它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庭审中,B同意按A“女方拿房带小孩生活,给男方房款”的陈述处理,但其要求探视小孩。
    以上事实,有A、B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薄(复印件)、出生证、房产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产权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本案中,B、A在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感情未见好转,现A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B之间的婚姻关系,B表示愿意离婚,故对A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B、A共有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问题:一、B、A共有的本市浦口区房产,考虑到目前B有其它住房,而A无住处,且庭审中,B也同意按A“女方拿房带小孩生活,给男方房款”的陈述处理,故上述房产归A所有,该房屋的银行按揭余款由A归还,A补偿B该房屋剩余价值7 2 4 9 0 0元(评估价1 05 7 9 0 0元一银行按揭3 3 3 0 0 0元)的二分之一,即3 6 2 4 5 0元;二、A、B尚欠B父亲借款5万元,属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归还,故A应当承担其中的2 5 0 0 0元;三、房屋评估费1 1 0 0 0元,系因B、A就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而支出,该费用应些为共同债务,因该费用系A垫付,故,B应当支付其中的5 5 0 0元给A;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B以共同财产为B婚前购买的房屋还贷1 0万,因双方同意“B给付A5万元”,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A共支付3 31 9 5 0元给B。    
     关于B、A婚生女C的抚养问题。因小孩尚小,A要求抚养。从A的收入及学历来看,其有能力抚养,从有利于小孩的原则考虑,婚生女C由A抚养。依照规定,B应当支付抚养费,结合本市的生活水平、小孩的需要等情况,B每月支付C2 0 0 0元抚养费比较适宜。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庭审中,B提出探视小孩,系其权利,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以半个月探视一次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A与B离婚。
    二、本市浦口区房产归A所有,该房屋剩余的银行按揭由A归还,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B 3 6 2 4 5 0元。    
    三、A、B尚欠B父亲5万元,A承担其中的2 5 0 0 0元。
    四、房屋评估费1 1 0 0 0元,由B支付5 5 0 0元给A。
    五、B给付A  5万元的婚前购房还贷款。
    以上二至五项,A共给付B  3 3 1 9 5 0元。
    六、婚生女C由A抚养,B每月文付C  2 000元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B有探视C的权利,探视周期为半个月一次。
    案件受理费4 4 9 0元,由B、A各承担一半,B将2245元诉讼费直接给付A,以抵A预交的诉讼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是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 76)。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7日
  
     人生都有低谷,你或许怀念曾经的辉煌;可当你真的处于人生辉煌顶峰时,你或许会向往闲云野鹤的怡然。其实,人生无常,守住自己的淡然心态最可贵。落叶固然留恋高高的枝头,可它明白只有积蓄能量,才能有来年的春暖花开。不矫揉造作,人生才能宁静而致远。

本案例为庄荣华律师亲办离婚案例
    成功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录为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丈夫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多分
60%【股权】
             【建邺区离婚案】

江苏省高院发布之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南京作为江苏的省会,各个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国家规定、司法解释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但省内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及省高院、市中院出具的会谈纪要,也是适用于本地区重要的审理参考,据此,经过省高院的统计和分析,公布了十例具有社会特性,具有诉讼实战指导的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核心提示】围绕当下诸多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如父母赠与婚房的认定、亲子鉴定引发的官司胜败、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后果等,通过一个个真实生动、发人深省的审判实例,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婚姻家庭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
【编者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三八妇女节前夕,江苏省高院发布2010-2011年度十大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围绕当下诸多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如父母赠与婚房的认定、亲子鉴定引发的官司胜败、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后果等,通过一个个真实生动、发人深省的审判实例,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婚姻家庭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特别关注了《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全省法院审理的新类型案件及法律难点,给广大读者以提醒和启发。
     一方隐匿夫妻财产 怎么办
  判决:谁转移财产谁少分
  【案情】支玲与杨刚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3月,支玲与杨刚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支玲发现杨刚在2011年初擅自注册一杨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杨刚的出资额达30万元。支玲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杨刚坚称无任何房产、现金、股权、股票、债权,导致共同财产无法分割,现要求分割杨刚公司股份的75%。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刚行为明显为隐匿、转移财产,故支玲要求分割杨刚在公司的股份的请求应予支持,由于杨刚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应少分该项财产。遂判决支玲分得杨刚在公司30万元股份的60%,折价18万元。
  【点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一旦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存在上述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夫妻另一方也会因其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付出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代价。

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亲办案例介绍:

案情介绍:
      委托人与丈夫协议离婚之后,发现前夫在离婚时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时任法人且拥有公司几十万股权,协商未果后,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审理结果:
      法庭采纳律师意见
      1、判决男方10日之内支付女方股权折价款60%
      2、判决男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律师点评:
1、对于离婚协议之时未能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诉讼分割应当在发现之日起2年内;
2、庄荣华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在庭审出示了工商登记,以及男方全额实际出资的审计单位的证明文件之后,律师代理意见全面的被法庭所接受,认定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在离婚之时该财产分割应当予以不分或少分。庄荣华律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婚姻法的基本分割比例,并且法庭也接受了庄荣华律师多分的请求,给予委托人60%的股权份额。
4、由于该财产性质属于股权性质,女方不善经营,为回避经营风险,故律师恳请法庭判令支付股权折价款,最终被法庭采纳。

,    至此本案终结,委托人十分满意案件结果。

               
             

                     (2011)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支某,女,1977年,汉族,无业,住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79年生,汉族,南京某公司法人,住本市建邺区。
    原告支某诉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年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支某的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支某诉称,2001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安徽蚌埠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3月29日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原告因生活困难要求分割被告财产,可被告坚持自己无任何房产、现金、股权、股票、债权等,因此无法分割财产。离婚后不久,原告得知被告在2011年初时居然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达50万元,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拒绝。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分割被告在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的75%;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支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29日,杨某与支某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1、子女问题:婚生子11周岁由男方监护抚养,女方以后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女方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子女。2、财产分割及债务、债权处理问题: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婚后男女双方无共同债务债权纠纷。3、其他协议:离婚时女方声明本人未怀孕。2011年2月21日,南京中和会计事务所向南京科技有限公司(筹)出具中和会验字第(2011)T162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明确载明: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由全体股东于2011年2月21日之前一次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2011年2月21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伍拾万元,各股东已货币出资。2011年2月22日,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为杨某,其出资额杨某在该公司的股份。
    在庭审中,支某表明,对于分割的股份也可以折价分割。要求被告给付其占有股份的75%即22.5万元。
   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资料、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某在与支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另行出资30万元注册某科技公司,而在2011年3月29日的离婚协议中,却明确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其行为明显为隐藏、转移财产。据此,支某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由于杨某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其应少分该项财产,本院酌定支某应分得杨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30万元股份的60%,折价为1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支某1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邮寄费51元,合计2351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受理费、邮寄费已由支某预交,由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支某,已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年美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志昱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女方存在婚外情,而双方又迟迟无法协议离婚,故委托人寻求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的全程代理,进而达到自己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首次诉讼成功快速离婚。
    2、房产分割,我方获取优势折价款。

律师点评:
    本案房屋总价55元,剩余3万贷款没结清,实际房产现价为52万元,一人一半的分割基础,我方应当获取26元,同时我方婚前尚欠女方父亲20万元,因此严格意义我方仅可获取6万。
    但最终在庄荣华律师的代理下,我方获取房屋折价款20万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8年出生,住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 9 8 1年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6月1 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8日、7月1 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 0 0 6年认识,于2 0 1 1年结婚。被告年龄比原告大7岁,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双方处埋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未能有效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协商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夫妻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B辩称,原被告在结婚时,原告已经知道被告的年龄比其大7岁,现在原告谈论年龄问题没有任何意义。原告认为被告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应当进行举证。同意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原告需返还向被告父亲的借款2 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 0 1 0年,原被告以3 5万元的价格购买坐落于广州市住房1套(建筑面积52.50平方米)。A向B的父亲借款2 0万元,A的家庭出资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中介及房产过户等费用。A、B另共同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借款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欺。截止2013年6月,尚余贷款本金38154.66元未偿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为A与B共同共有。审理中,双方均认可上述房屋目前价格为55万元。双方均要求上述房屋归自己所有,且经本院调解,双方对给付对方财产折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无果。B的父亲及B先后于2 0 1 3年7月2 3日、7月2 5日向本院交款合计2 0万元,用于支付应当给付A的财产折价款。并同意A的2 0万元借款在本案中一并解决,不再向A主张权利。将2 0万元借条原件递交法庭。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A举证的结婚证、房地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楼宇按揭合同、抵押财产清单、B举证的A于2 0 1 0年7月1 0日向出具的2 0万元的借条、户名为的招商银行转账记录、A书写的信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A举证的录音只能证明B与其他异性通话时言语暧昧,不能证明其主张的B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其与B共同举证的B的手机支付宝收支明细,不能证明A主张的已经部分偿还借款的事实;B举证的门诊病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A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关爱、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A与被告B通过QQ聊天相识,在确定恋爱关系后,期间又经过一次分手复合的过程,且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现A要求与B离婚,B亦同意离婚,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巳破裂。故本院对A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婚后来生育子女,故本案中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关于财产处理,房产登记为由A、B共同共有,离婚后由双方各分得一半,虽然该房屋与A的户籍地较近,但B对该房产出资较多,其已经先行将财产折价款交付法院,为便于判决能够得到及时履行,故上述房屋以判决归B所有为宜,房屋剩余贷款由B偿还;双方婚后添置的家用电器目前安装、存放在B居住地址,为体现方便生活的原则,宜判决归赵所有。A本案审理中未能充分举证证明B存在重大过错,考虑到上述房屋目前尚有部分贷款未偿还,B父亲赵二树同意A的2 0万元借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不再向A主张权利的意见,以及A家庭的出资情况,同时为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经本院核算,B应当给付A财产折价款为2 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广州市住房1套、美的牌1.5匹挂壁式冷暖空调机2台、美的牌2匹挂壁式冷暖空调机1台、美的牌双开门冰箱1台、长虹牌4 2寸液晶3D电视机l台,归被告B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B偿还。
    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超十五日内协助被告B将坐落于广州市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至被告B一人名下。被告B于A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A财产折价款2 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 9 5元,本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减半收取497.50元,  由原告A负担248.75元,被告B负担24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 9 5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 3 3 4 0 1 0 5 9 0 4 0 0 0 1 2 7 6。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5日

离婚财产分割案之房屋、车辆权属之争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案】
     房屋、车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何定性认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立案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婚后房屋还贷部分以及婚后购置的车辆到底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房屋、车辆皆属于一方父母出资购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至此,我方当事人全面守护家庭财产利益。

律师点评: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家庭财产的出资、登记形式、持有状态以及父母出资的意愿分析是定性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
    当事人遇及此类纠纷,应当寻求专业、有经验的律师代理诉讼,方可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本案庄荣华律师出色的完成了离婚财产分割的任务,在立案、准备诉讼财产,准备证据证言等方面做到滴水不漏,最终赢来了预期的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87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8 7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 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充分,感情基础薄弱,自2010年结婚后,夫妻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曾于2012年起诉过离婚一次,最终判决不予离婚。事后,原告多方努力维系夫妻感情,被告不仅不予理会,还阻碍原告看望孩子。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依法确定子女抚养权。
    被告B辩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同意离婚。但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的抚养权归被告B,因为婚生女出生后一直随被告B生活,且年幼需要母亲更多呵护,原告A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2、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主张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房屋增值;3、车牌号为苏东风标致408轿车及原告A工资、公积金及银行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中学同学,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自2011年争吵后离开家后,双方缺少交流,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加深,B曾于2012年12月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B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后被告带女儿另居它处,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名下的共同财产有:西门予滚筒洗衣机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蚕丝被三床(被告已拿走两床)、九孔被两床、美的烤箱一台、床上用品四件套三套。原告A名下公积金有29275. 95元。
    另查明,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2 01 0年2月1 0曰登记在原告A名下,该房屋向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行设置了抵押贷款,该贷款由A父母提供资金用于还贷。车牌号为苏东风标致4 08轿车于2 01 1年2月1 0日由原告母亲付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原告A名下。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婚姻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原告A工资、公积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共计33758. 59元及上述已查明的洗衣机等其他家用物品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另原告自愿给付被告B经济帮助2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坐落于本市鼓楼区室有无原被告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及牌照号为苏轿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二项争议,本院做如下认定:位于本市鼓楼区室系原告婚前购买,登记在原告A一人名下,现有证据证明婚后由原告A父母每月偿还房贷,被告主张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室应为原告A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车牌号为苏东风标致408轿车于2011年2月10日由原告母亲付全款购买并登记在原告A名下。被告B对其主张该车辆视为原告母亲对夫妻共同赠与,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负有举证责任。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着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权属登记,仅起对抗第三人的作用,不宜直接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原告A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了该车系第三人即A母亲全额出资购买,被告B未能提交其它证据证明诉争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认定该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原告,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均要求婚生女随自己生活,本院认为孩子系女孩,现刚满两岁,并且一直随女方共同生活,故应维持现状为宜,原告有支付合理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A与B离婚;
    二、婚生女随B共同生活,A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十八周岁独立生活时止;
    三、A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的第四个周末可对进行探视,具体方式为:周六上午9时从B处将接回探视,于次日下午18时前将送回B处;
    四、A名下工资、公积金及银行存款余额共计33758. 59元归A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一次性给B36880元。
    五、西门子滚筒洗衣机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蚕丝被三床、九孔被两床、美的烤箱一台、床上用品四件套三套归B所有。
    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8日

          离婚后房产分割案
         【栖霞区离婚财产分割案】
          房屋分割方式、分割比例、履行方式如何确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立案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拥有一套房屋,登记形式为两人共同共有,在离婚后双方无法就该财产分割方式以及分割比例、折价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故委托庄荣华律师诉讼。

案件结果:
     1、双方均同意将该房屋以固定价格区间出售。
     2、我方当事人多分8万元房屋价款。
     3、若对方不诚信执行该调解方案,我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自2013年10月10日立案,11月14日结案,历史1个月左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 2013)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海南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1 0月1 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 0 1 3年1 1月1 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在总价155万元-165万元区间出售双方共同所有的南京市栖霞区房屋;物业费、出售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解押所需的钱款均在总房价中支出,所剩净得价款由原、被告进行分割,其中原告A多分得8万元。
    二、在上述房价区间任意一方均有权要求出售房屋,若另一方不同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要求出售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
    三、双方无其它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4日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案
  成功获取【九岁半男孩抚养权】及两套房屋所有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为一起标准的离婚纠纷涉及:法定离婚条件、子女抚养权适用标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方式。
    本案原告为女方,此次以第三次起诉离婚,男方通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案前委托人强调希望通过庄荣华律师的努力的帮助,为其多争取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
    本案双方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共有两处,第一处位于江宁区约190平米,市价近300万元,第二套房屋在鼓楼区系学区房,市价约近90万,双方的孩子现年9岁半,即将面临10岁【法庭需征询孩子抚养权意见年龄段】。

案件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我方800元抚养费,并合理探视孩子。
    3、诉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全部归属我方当事人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我方独立偿还。
    4、我方支付对方30万元房屋折价款,其中26万元现付,另外4万元待对方将其户口迁出鼓楼区学区房后再行支付【户口迁出约束条款】。
    5、各自名下存款、公积金、车辆归各自所有,本案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纠纷。

律师点评
    两套房屋总价值约近400万,若依照一人一半的原则,我方通常需要支付对方近200万,但最终仅支付其30万了结此案。
    本案之所有能够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取决于律师案前的精心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我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准备的证据数量高达30个左右,大多数涉及房屋出资构成、房屋出资来源、家庭成本支付、我方尽责顾全家庭、男方家庭协助照顾、抚养子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车辆所有权证等等证据。
    关于财产范围的认定与子女抚养权的意见,庄荣华律师在每一次庭审都补充新的代理意见,为当事人极力争取赢面和辩论机会。在庭审过程中庄荣华律师还通过巧妙的发问,使得法庭获悉对方隐匿了婚内购置的一辆汽车,为最终的结果做了有力的铺垫。另外本案涉及婚内出轨的严重过错,我方就此也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在法庭中一一论证分析。
    最终通过庭后两次调解,庄荣华律师协助发表了调解方案,同时也感谢承办法官诉讼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和便利,最终迎来了最有利我方当事人的诉讼结果,庄荣华律师再次将一起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办理的如此完美,不负重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1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1975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抚育费8 0 0元至其子1 8周岁时止,原告A每周可带小孩共同生活一天,时间周末,如遇寒暑假,暑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2 0天,寒假可与小孩共同生活10天,轮流与小孩共度春节,被告B予以配合;
    三、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归被告B所有;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如:贷款还清)原告A在被告B通知后七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停止房屋公积金还贷手续。
    四、大众速腾轿车归原告A所有,起亚轿车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承担;
    五、被告B共给付A财产折价款300000元整,此款于2014年l月1 8日之前给付原告A260000 元整,待A将户口迁出本市鼓楼区房屋后B给付余款40000元;
    六、其他各人名下存款、公积金归各人所有,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
    七、双方之间的离婚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诉讼费1 6 4 9 0元,减半收取8 2 4 5元,由原告A承担4 1 4 5元,被告B承担4 1 0 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B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3日

律师寄语:   
    很多人在工作和生活的压力驱使下,做事都希望速成,甚至期待没有过程的成功,恨不得可以一步就从起点迈到终点。如此痴念就如同不修行、不持戒便想成佛一样虚妄。没有生根发芽如何才能开花结果?人生的精彩不是因为结果这个句号勾画得是否足够圆,而是在这个句号之前的所有内容。

【南京市中院离婚上诉案】
    成功扩大财产分割利益
       提高抚养费标准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感情信任危机引发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故女方至南京鼓楼区法院诉讼离婚,一审判决孩子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12万元一人一半。
     一审判决过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男方提出要求改判抚养权,而我方上诉要求对于财产分割进行重新分配,扩大财产分割利益。希望1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
     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二审调解结案。
    抚养权仍然归女方所有,抚养费提高到2500元,比一审增加每月500元。
    现阶段孩子才5岁,这样一年增加6000,到18岁增加78000元
    男方再承担孩子每年的保险费用。    
    
外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全部归女方所有。
    最后女方同意男方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基础上定期探望孩子。
律师点评:
     本案中关于财产分割意见中我方提出了一审对方有转移隐匿的痕迹,而且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解决男方自己利用婚前房产抵押贷款的行为,为此给最终调解方案提供了机会和便利,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庭后又补充了相关证件材料和庭后分析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上诉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 9 8 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1 9 7 5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A、上诉人B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查明,A、B双方于2 0 0 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 0 0 7年登记结婚,2 0 1 0年生育一子C。婚前及婚初双方关系尚可。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在抚养孩子及与父母相处等方面产生矛盾。2 0 1 0年1 2月A去美国学习,2 0 1 1年6月回国。2 0 1 2年2月B至上海工作至今,期间B常于周末回宁。
    关于A、B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以A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资金帐户,2 01 3年该帐户中有股票1 06 0 0股,资金余额1867. 49元,总资产为129067. 49元。
    2 0 1 3年5月,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孩子由A抚养,B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被告自2 01 3年1 2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 0 0 0元至其18周岁时止;三、原告A名下的股票资金帐户中,原、被告各分得股票5 3 0 0股、资金余额933. 745元。
    宣判后,A、B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A抚养,B自2 01 4年5月起每月支付C抚养费2 5 0 0元至其1 8周岁时止;
    三、B于2 01 1年3月为C投保的保险单后期需要缴纳的相关费用由B个人承担;
    四、B行使探视权的方式为:每月B可以将C带走与其共同生活两个周末(具体方式为:周六早上9点B从A处将C带走,周日下午17点前B将C送回A处),除上述两个周末外的其余周末A保障B有3个小时的探视时间;
    五、A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资金帐户中的全部财产权益归A所有。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由A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B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9日


    被人理解是幸运的,但不被理解未必不幸。一个把自己的价值完全寄托于他人的理解上面的人往往并无价值。一个人越是珍视心灵生活,越容易发现外部世界的有限,越能够以从容的心态面对。相反,对于没有内在生活的人来说,外部世界就是一切,难免要生怕错过了什么似地急切追赶。

【南京市中院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成功讨回婚前车辆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女双方离婚纠纷被法院判决离婚之后的一起财产纠纷,依照最高院案由基本规定被定性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我方不服,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二审调解结案。
    对方当场将我方的婚前车辆财产在南京市中级法院楼下交付于我方【验车无损】
    我方支付对方3万元费用。
    至此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方提供了一审认定证据存在瑕疵,因此无法作为定案的证据,二审中双方也多次诉讼,心态疲劳,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庭后又补充了相关证件材料和庭后分析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上诉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90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1989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A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3)六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B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行婚礼。2 0 1 3年6月2 5日,B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与A离婚,并返还彩礼7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2 0 1 3年8月2 6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 2013)六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 0.13年2月1 3日,B给付A  3万元用于购车,但未明确约定该款性质。2 0 1 3年2月1 8日,A购买苏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
    2 0 1 3年9月1 7日,B诉至原审法院,要求A返还其婚前个人财产5 7 0 7 6元,其中:为A购买现代牌轿车支付3万元;2 0 1 3年2月份,B父亲给B一张卡,A用此卡刷了1 6 0 7 6元用于购买项链、手链和戒指;结婚当天B父亲又赠与给B1 1 0 0 0元现金,此款现在A处。原审法院于2 0 1 3年1 1月2 1日作出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返还给原告B3万元;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于2 0 1 4年1周2 9日前将北京现代牌轿车交给A(已交付),A收到该车后一日内一次性给付B3 0 0 0 0元(已给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 2 2 7元,减半收取613.5元,由B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 5 0元,减半收取2 7 5元,由A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任何财产和债务纠纷,今后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8日


    我们常质问别人为何不了解我,为何不接受我。一切,都是因为太重视我,变成我执、自我中心,眼里只有自己,容不下别人。自我中心让我们变得紧张,情绪化,失去享受和分享生命的机会。要学会改变,还原我们的心胸。生命的目的,不为成就自己,而是学习放下。

【南京市雨花台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成功代理女方获取房屋全部产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的房屋分割纠纷,女方苦于无法与男方进行沟通,最终无奈选择诉讼解决,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一审调解结案。
    
婚内唯一一套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男方协助女方变更银行贷款手续
    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方提供了大量的事实与证据,利用优势的诉讼技巧与庭审辩论方式赢得了有利的结果,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给予当事人切实可行的调解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诉讼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雨铁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5年生,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4年生,汉族,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A与B名下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产权(房产权证号:宁房权证雨转字第,丘权号:)归A一人所有;
    二、B协助A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6日




      佛说,生命中的许多东西是可遇不可求,刻意强求的得不到,而不曾被期待的往往会不期而至。因此,要拥有一颗安闲自在的心,一切随缘,顺其自然,不怨怒,不躁进,不过度,不强求,不悲观,不刻板,不慌乱,不忘形,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六合大厂区离婚离婚案】
       首次诉讼彻底离婚
     成功获取房屋及子女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感情信任危机以及夫妻长期矛盾引发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女方提出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家电并且要求争取孩子抚养权。
     男方在接到诉状之后决定积极应诉寻求优秀的离婚专家律师代理此案,势必要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及彻底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接受证据材料复印件后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所有。
    3、房屋内所有家电、家居归我方所有,我方补偿对方3万元
    4、诉争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补偿对方82000元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中对方坚持均等分割诉争房屋,而我方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之前系男方个人财产,婚后拆迁发生了转化,因此不可以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均等分割,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减。
    而结合本案双方的经济能力、住房情况、收入、工作水平,庄荣华律师提供了完整的律师意见,最终法院采纳意见,抚养权判决归我方。
    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以及充分的律师意见,法院判决房屋归我方所有【市值35万元】,由我方居住使用,拆迁过程由于女方户头参与其中以及房屋面积差额、增值等问题,法庭酌情判定我方支付女方82000元。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六少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
    被告B,男,1980年生,汉族,操作员,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囡被告有外遇而经常不回家,未对家庭和女儿尽到一点责任,双方产生分歧,被告甚至对原告使用暴力,使原告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撬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B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原告要求分割的位于本区56幢1房产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位子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内的装修、电器设施,同意按照双方协商的价钱,给予原告一半的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双方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2004年,双方生育一女,取名C,婚后初期,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加之家务承担等问题,双方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请。
    另查明:2003年8月,被告与南京有限公司签订《南京市建设征用士地房屋拆迁补偿安薰协议》一份,注明:被拆迁房屋地址为本区,产权人系B,所得补偿补助费用为34503,71元;应安置的拆迁人口为l户2人,安置面积为54.54 ;被拆迁入应支付的购买房产权费用为24750元(450元/),支付的增加面积费用为2430元(750元/)。上述协议中未注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后胡企成实际获得位于本区56幢的面积为58.24 安置房一套,并以其一人名义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又查明:一、前述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房屋系以B的名义于200 1年办理了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许可证中注明建筑面积为82.32 ,建筑层数为1层。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  “持有农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统一安置的,原住房人均面积在42平方米以上(含42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面积25平方米安置;原住房人均面积在56平方米以上(含56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8平方米安置”;一“安置房屋系成套住房的,被拆迁入必须购买房产权。被拆迁入应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须先用于冲抵购房款后再结算,多退少补”。
    原、被告现无争议的财产有:双方对于实际居住的位亍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投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上述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现价值60000元。原、被告争议的财产有:位于本区56幢1 09室房屋一套,原告主张该套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婚后所得的拆迁安置房,且被拆迁房屋共有2层,其中第1层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但第2层系双方于2002年春天时共同出资搭建,故拆迁安置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为上述房屋系由被告婚前个人所有的位于本区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且被拆迁的房屋第2层系于2002年4月由被告父亲出资搭建,非原、被告出资,故拆迁安置房应属于被告一人所有。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2002年4月22日以其名义交纳基础设施费的收据一份,注明建设面积为82.32 m。以及以被告父亲X的名义于2003年2月办理的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许可证中注明建设位置为山圩杜林,建筑面积为78.40m2,建筑层数为l层。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本区56幢109室安置房屋现价值350000元。
    201 3年1 0月1 7日,本院经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B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56幢1 09室房屋一套。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市核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务承担、生活作风等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均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女C,考虑到婚生女的现生活环境,故由被告B直接抚养婚生女C为宜,关于子女抚养费用,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各自收入情况及婚生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及被告的主张,原告A应自20 1 4年4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00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现无争议的位于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投入,根据实际居住和使用情况,上述房屋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上述财产补偿款30000元。
    位于本区56幢109室房屋一套系由位于本区的房屋被拆迁而得。原告主张被拆迁房屋的第2层系原、被告共同出资于2002年春天所建,但原、被告系于2002年1 0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认可的第2层房屋搭建时间并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也未就其出资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被拆迁的位于本区的房屋系被告B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征收集体土地住宅虏屋拆迁如安置房屋系成套住房的,被拆迁入必须购买房产权,被拆迁入应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须先用于冲抵购房款后再结算,多退少补,且安置标准最高为人均28平方米,在此范围内购置价为450元/,超出该范围的购置价为750元/。根据被告B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其实际所享有的安置标准为每人27.5平方米,剩余3.24平方米系以750元/价格购买。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原、被告结婚之前,案涉的被拆迁房屋即已取得相应的建设许可证并已建成,原告显然并非案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其对于被拆迁房屋不享有权利,对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也不享有权利,故位于本区56幢5单元1 09室房屋系由被告B个人所有的拆迁补偿款购买,该房屋应属于B个人财产。但由于上述房屋安置系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被纳入拆迁安置人口对于被告购买安置房存在价格影响,因此,被告对于原告所享有的安置范围内的27.5平方米的相应价格权益应给予原告补偿,根据安置房的购买价格,房屋现价值,被告应给予原告82000元价格补偿。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 1 4年4月起至C1 8周岁止,每月25日前给付C抚养费200元;
    三、位于本区30幢2单元603室房屋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越1 0日内给原告上述财产折价款30000元;
    四、位于本区56幢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给付原告A该套补偿款82000元。
    本案受理费7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010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1005元(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执行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9日


    佛说,生命中的许多东西是可遇不可求,刻意强求的得不到,而不曾被期待的往往会不期而至。因此,要拥有一颗安闲自在的心,一切随缘,顺其自然,不怨怒,不躁进,不过度,不强求,不悲观,不刻板,不慌乱,不忘形,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离婚诉讼-夫妻共同房产归子女所有
         【鼓楼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忠于打麻将、无所事事,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男女双方一致同意房屋归儿子所有;
3、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律师点评:
      本次离婚纠纷涉及夫妻双方的唯一共同房产,男方从不同意离婚到同意离婚,从主张夫妻房产一人一半,到同意将全部份额归儿子所有,都是律师在诉讼期间全面协调的重要突破。
      孩子面临成年,对于有过错一方,不希望在离婚之后与子女关系过于恶化,诉讼利益的转化,维护离婚后的父子关系,是律师谈判争取调解的核心基础。
     最终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介入后,当事人顺利离婚,房产分割满意。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         
            民    

                          (2011)鼓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王某,女,1964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男,1964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自由相识恋爱,1991年6月登记结婚,1993年6月生一子。双方婚前关系尚可,婚后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与季某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市虎踞路房屋归儿子所有。
     三、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冯亚晨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

 南京离婚律师实战指导-多处房产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案例
     优势分割多套房产、争取抚养权离婚纠纷
           【浦口法院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至浦口区法院,该案同样为标准的离婚纠纷,涉及多套夫妻共同房产、子女抚养权、房屋贷款、户口迁出等问题。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属我方;
3、两套房屋:南京房产归属男方及孩子
外地房产归属女方
4、女方将户口从南京房产迁出,为此男方支付女方10000元。
 
律师点评:
     关于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主要集中为两套房屋,一套为外地房产购买价格为2万,一套为南京房产价值近百万。
     在此次离婚纠纷中,女方一直强调要求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坚持不论是外地房产还是南京本地房产皆均等分割,抚养权归属女方,我方支付抚养费。
     庄律师庭审中提出购房款及还贷为男方家庭所出,女方匮乏支付我方房屋折价款能力,以及女方离家出走期间子女实际由我方独立抚养等众多律师意见。
     另庄律师提出孩子抚养权归我,女方可不支付抚养费。
协商调解结案可节省实际分割财产过程涉及的评估费、拍卖费以及价值折损等问题,而且可以尽快离婚,符合原告诉讼离婚的初衷。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女方获取外地房产产权,我方获取南京房产产权,贷款由我方偿还,我方再另行支付对方1万元补偿,但条件为户口迁出。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经过多轮庭审较量,我方成功争取到价值较大的南京房产,以及抚养权【12岁女孩】。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获取子女抚养权及优势财产分割,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结束语:
    诉讼离婚中调解程序占较大比重,善于利用对方的弱点以及心理是成功办理离婚案件的关键。本案对方担心支付较多房屋折价款,又考虑到20多万的房屋贷款需要每月支付,加之长期离家出走,也许还涉及另行支付该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由此可见,诉讼过程中有一名好律师协助可审时度势,保持良好的诉讼状态,利于获取更好的结果。

              
             

                     ( 2012)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尹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本区桥北5队,暂住苏州市。
   被告何某,男,197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00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3日生一女何小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尹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何小某由被告何某抚养,被告何某自愿放弃抚养费。
   三、原告尹某自2012年11月起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周日探望何小某一次。
   四、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四川省某镇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尹某自愿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的1/3份额赠与何小某所有,现该房屋由被告何某享有1/3份额,何小某享有2/3份额。
   五、夫妻共同债务277517元,由原告尹某负担10000元,被告何某负担267517元。
   六、被告何某自愿补偿原告尹某人民币10000元。
   七、原告尹某于2013年10月25日之前将户口从江岸水城房屋迁走,如逾期未迁,原告尹某自愿放弃补偿款10000元。
   八、各人衣服归个人所有。
   九、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560元,已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尹某、被告何某各负担64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维
                   2012年10月25日
                  书记员:林苏梦
  
     本案出现如此结果系代理律师不断争取的结果,在庭审之中以
及庭审之后庄律师都多次巩固谈判结果,并为下次接触提前准备,为
达到最有利的效果,律师一定要发现杰出的洞察力,紧抓对方的心理
活用谈判技巧,表述与沟通尽量都由律师来协调,从而不宜破坏谈判
气氛,至此,很多人发现离婚案件,找到一名好律师比什么都重要。

诉讼离婚后一个月内律师成功促成协议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出轨,涉及夫妻最重要的忠实义务,委托人在诉前保存了一定的证据材料,包括短信、通话记录、其他录音材料等等,与丈夫协议离婚无果后,随即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
   起诉后约1个月的时间,律师成功协调双方协议离婚。
   女方获取了婚内85%的财产,抚养权亦归属女方,成功协议离婚。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在接案后分析研究案情,依照对方的职业、学历以及性格特点,拟定了一套完整的调解基础意见以及协议方案,最终本案能够顺利而迅速的得以快速、全面的解决正是凭借于此。
     经过与对方多次电话沟通,和当面沟通,分析了证据的效力,多份财产的法律依据,以及深度剖析判决结果和协议结果的实际效果不同,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诉讼费支付,而且还留有了一份双方互相攻击的判决文书,日后子女长大成人,这些都是不美好的回忆。
    据此,在上述谈判的基础上,女方获取了婚内85%的财产,抚养权亦归属女方,成功协议离婚。
    据此,庄律师在确保了委托人的利益基础上,到江宁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至此本案终结,委托人十分满意案件结果。



     南         
         民    

               (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号
原告江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婧丽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谈桂平

 律师寄语: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多次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能够快速成功处理离婚诉请,很大程序能够把握和利用调解协议的机会。
    虽然当事人因双方无法沟通、无法达成一致,而委托律师代理全程诉讼,但在律师协助以及法官释法的协助下,显然要比当事人自己在家里协商离婚强的多,并且双方敌对情绪较高,由外人代劳反而能够避免相应情绪的对抗。
    在2012年中庄荣华律师,在江宁区为江女士代理离婚诉讼,男方坚持不同意,但通过数次沟通,多次修改离婚协议中的重要条款,最终还是成功在诉讼期间完成了协议离婚的动作,并且此次在江宁区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都没有经过前置调解程序就完成了协议离婚,历时不到一个月,最重要的还是律师积极的与对方沟通,善于发现对方的着力点,才能巧妙地把握最终结果,在过程中庄荣华律师也理性的给委托人分析利弊,适当取舍也是胜诉的关键。
    在2013年春节之后,庄荣华律师在鼓楼区法院代理的离婚案件,仍然在一个月内成功完成了协议离婚的任务,此次对方有较强的不同意离婚的念头,但双方长期分居等理由又无法回避,抚养权与探视权成为争议的焦点,庄荣华律师在与对方协商差不多之时,恳请承办法官再电话致电对方,巩固谈判效果,终对方同意协议离婚,后庄荣华律师又安排和告知民政局协议离婚程序,并提供离婚协议书,完成了此次协议离婚的最终步骤,也完成了委托人的重托。
    诉前调解是法院用来调解不予离婚的环节,在多数时候却能够被优秀的离婚律师发挥出杰出的效果,取决于律师尽职代理与认真观察,努力协议双方的差异,减少摩擦,和谐解决。

离婚分割丈夫婚前房产-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
        【特殊照顾女方利益】
           【六合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离婚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民事纠纷,男方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强调房屋系其婚前购买并婚前支付首付款,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被告女方。

审理结果:
1、男方双方离婚;
2、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房屋折价款13万【照顾女方利益】;
3、【略】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引用《婚姻司法解释三》,为当事人再次成功代理离婚财产分割案,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至六合区房产局档案室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了房屋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但婚后有部分是夫妻利用共同财产来偿还的,据此在把握很多优势的证据下,进行多方面的举证质证,以及对房屋整体价格的认定,终对该套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为委托人争取到合法相应的份额利益   
     本案庄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男方婚前房产的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庭审中律师建议法庭考虑男女经济择业能力悬殊,恳请法庭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时,特殊考虑到女方的利益,来实现婚姻法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最终法院判决多分了相应的财产给予女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2012)六沿民初字第号
     原告孙某,男,1974年生,住本区宝润花园。
     被告程某,女,1975年生,汉族,贵州某公司职员,住本市雨花台。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1日结婚,并于2007年2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孙小某。由于被告性格偏执古怪,婚后不久双方即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对原告长期冷暴力。2010年3月被告带孩子搬到雨花台区租房居住至今,并阻止原告看望孩子。原告多次与其协商,劝其回心转意未果。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略】。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程某于2004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9日生育一子名孙小某。原、被告结婚后不久即经常因家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长期不和。2010年3月起,被告从家中搬出,带孩子居住于雨花台区,二人分居至今。
    另查明,原告于2004年10月23日购买本区宝润花园房屋一套。房屋总价221290.47元,首付款71290元已由原告于2004年10月23日支付,其余15万元为贷款,目前尚余54000余元未还。该房屋现登记于原告名下。庭审中,双方同意按照每平方米6000元价格计算房屋现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宁房权证六转字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契约、首付款收据、抵押贷款合同、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明细、还款计划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抚养子女方法等原因经常争吵,夫妻关系长期紧张,目前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人经调解和好无望,应准许离婚。双方所生之子,从原被告各自抚养能力与条件等方面考虑,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出发,由原告抚养为宜。
    原告名下的本区宝润花园房屋,系原告于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部分贷款。在双方就房屋产权不能协商一致时,该房屋产权依法归原告所有更为适宜,但双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原告对被告进行补偿。经测算并考虑照顾女方利益,本院确定其补偿1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孙某与程某离婚。
二、本区宝润花园房屋一套,归孙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孙某负责偿还,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程某支付补偿金130000元。【余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孙某、程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同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
                 代理审判员  王珉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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