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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因1万元协商未果,伤者委托律师经过一审、二审获得5万余元赔偿

发布日期:2014-06-24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简介:
刘XXX系学龄前儿童,2012年9月16日10时许,被饶XXX驾驶车牌号为渝AXXXXX的轻型货车,行驶至新桥工业园时,倒车与刘XXX刮撞,导致刘XXX受伤,2012年9月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饶X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XXX不承担任何责任。饶XXX系重庆XXXX有限公司的员工于发生事故当天到刘XXX父母单位去拉货物时发生车祸,后经刘XX父母单位领导出面协商调解,最后伤者刘XXX父母与饶XXX达成赔偿意见,除医疗费以为饶XXX另外支付伤者刘XXX一万元赔偿。后饶XXX多次找理由推脱,说自己没有支付能力,是给单位开车,单位也应该赔偿。拖延到2013年8月,伤者父母见孩子受伤已经快一年了,最后决定走法律程序。
二、接受委托,到法院应诉:
该案件系伤者父母于2013年8月1日委托周炜律师到法院起诉,周炜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伤者刘XXX的伤情很可能能够评定伤残,但是伤者父母提出以前咨询了几个律师都说不能评残,经过本律师多次与伤者父母沟通最后伤者父母同意对刘XXX的受伤部位进行鉴定。2013年8月3日本律师带伤者刘XXX及其父母到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和护理时限鉴定,2013年8月10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伤者刘XXX的受伤部位构成10级伤残,护理期限为伤后部分护理180日。2013年8月13日本律师作出起诉分析,认为本案中饶XXX驾驶车牌号为渝AXXXXX的轻型货车在交强险脱险期间,没有办法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并应该把车辆所有人重庆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人饶XXX作为共同被告2013年8月15日本律师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于当天予以立案受理。
三、开庭审理及:
2013年9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X父母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XXX、被告重庆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被告重庆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饶XXX驾驶车牌号为渝AXXXXX的轻型货车系挂靠到他们名下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廖XXX,后本律师申请法院追加廖XXX出庭参加诉讼,法院当庭同意追加申请。2013年10月28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审理此案。被告饶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重庆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渝AXXXXX的轻型货车的登记车主,被告廖XX将此车挂靠在被告重庆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两被告系挂靠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饶XX在庭审中未提供当时在执行职务行为的证据,且被告廖XXX否认与被告饶XX系雇佣关系。所以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审法院判决:
经过庭审的双方举证质证及其法庭的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及其代理人的意见。2013年12月1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沙法少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饶XXX、被告廖XXX、被告重庆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刘XXX产生的交通费、护理费、出院后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4828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饶XXX、被告廖XXX、被告重庆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五、二审法院判决
   2013年12月1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沙法少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后,被告重庆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在2014年1月6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沙法少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上诉费由原告承担”。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2、一审法院依据法律错误。2014年3月19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重庆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新证据,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一审认定事实是清楚的,二审中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新证据,二审法院应当维持一审的判决。2014年4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受理费1964元,由上诉人重庆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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