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发布日期:2014-07-10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3月至4月,西安未央区进行公路加宽业务,租用闫爽吊车一辆,因闫爽工作繁忙,委托闫爽在工地代管车辆,工程结束后,施工方将工程款支付给了闫爽,而闫爽未将工程款21000元支付给闫爽,2011年11月11日,闫爽为闫爽出具欠条一张。庭审因闫爽未到庭,致调解未能进行。经闫爽多次催要,闫爽一直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见。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闫爽支付闫爽现金21000元。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闫爽受闫爽委托代管车辆,在工程结束后理应将工程结算款21000元给付闫爽,而却没有给付闫爽,现闫爽要求闫爽支付工程款21000元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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