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 他无权代理当事人出庭
发布日期:2014-07-11 作者:刘明伟律师
2012年10月,王某跟随其姑夫(李某)在外地打工。在一次外出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腿部股骨骨折,定为八级伤残。在与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王某委托李某于2012年12月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
2012年10月,王某跟随其姑夫(李某)在外地打工。在一次外出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腿部股骨骨折,定为八级伤残。在与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王某委托李某于2012年12月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3年2月,法院通知开庭,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时,被告保险公司对李某的代理权提出异议。合议庭核对认定作为王某的代理人李某没有代理权,而王某因伤未能出庭。最后合议庭宣布休庭。
律师说法:
本案中合议庭的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下列人员才有资格担任民事案件的代理人,一般公民不能再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
一、律师;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单位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指妇联、工会、残联、协会等社会组织。
而且这些人员作为代理人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如律师证(出庭函)、法律工作者证、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单位证明、社区和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推荐信等。
本案中李某明显不符合以上代理人的条件,所以,合议庭休庭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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