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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窝藏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4-07-12    作者:郭建文律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郭建文律师接受上诉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担任杨XX窝藏毒品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通过对案情的了解、会见杨XX本人、阅读卷宗材料,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     一审认定上诉人构成窝藏毒品罪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中,认定上诉人有罪的唯一证据就是上诉人自己的有罪供述,此外再无其他证据能够认定上诉人有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无其他有证据,不能认定为有罪。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反供,否认其有关供述。辩护人认为,应以上诉人当庭的供述和辩解为准。同时也符合不得自证其罪的法律精神。
上诉人杨XX是一个文盲,不识字。但在其的供述中,最后尽然写着:“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证据明显存在瑕疵。
同案犯杨X的供述中也证明其本人从未告知上诉人放到其家中的有关物品的是什么东西,用来做什么。杨XX作为一个60多岁的农村妇女,眼睛模糊,表达不清,身体状况极差,况且更不认识毒品,也未见过制造毒品,怎么可能知道这是在加工毒品,并且在供述中描述的如此专业呢?这符合常理吗?
二、    即使上诉人构成犯罪,但应考虑以下从轻的情节
1)上诉人已经是一个60多岁的农村妇女,不可能知道杨玉平制造毒品的数量有多少,危害有多大,主观上对犯罪与后果很模糊,主观恶性不大。
2)上诉人已风烛残年,身患多种疾病,身体不便,自理能力极差,同时其家庭极其贫困,确已无社会危险性,应处以缓刑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辩护人认为应对上诉人以证据不足,做出无罪的判决,即使有罪,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郭建文律师

最终通过辩护,高院发回重审,被告人杨XX以缓刑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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