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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贩卖毒品罪

发布日期:2013-04-23    作者:林生律师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贩卖毒品罪

  牟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牟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涉嫌抢劫罪案件被告人牟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于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认定牟某构成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其判决书中部分认定的事实及量刑不敢认可,具体表现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王文锟、王仕远、魏扶平、牟某等四人为共同犯罪,并认为该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这是值得商榷的,综观本案,辩护人认为该案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牟某在这起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理由如下:  1、从抢劫的犯意产生角度看,被告人牟某并非抢劫犯意的产生者。  据牟某陈述,2009年4月份的一天,其与王文锟、魏扶平三人在王仕远家打牌,打牌的过程中,三人对其说想搞点钱花花,现在差了一个人,问其愿不愿意。他便问怎么做,他们就说你什么都不用管,你就负责开车。也就是说,在牟某加入之前,王文锟、王仕远、魏扶平三人早已有了抢劫的犯意。  2、从作案工具的准备角度看,被告人牟某并未参与准备作案工具。  综观本案,该犯罪团伙的作案工具为小车一辆,小刀一把。据小车司机李平案供述,是由王文锟租用其车辆的,至于小刀亦是在牟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带的。  3、从犯罪行为的安排布署来看,被告人牟某并非抢劫的组织者。  据魏扶平向公安机关供述及牟某陈述,当晚,在李平安的车上,王文锟及王仕远安排让我们在教苑中学门口等,他二人去金帝休闲会所门口寻找目标。也就是说,被告人牟某系听命于王文锟及王仕远二人,根据他们二人的命令行事。  4、从犯罪行为的具体分工来看,被告人只负责在案发地点进行接应,其并非抢劫行为的具体实施者。  综上所述,该团伙犯罪是有着明确的主次分工的,被告人牟某在这起抢劫团伙犯罪中,起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即使该犯罪团伙没有牟某的帮助,仍然是可以抢劫成功的,因此牟某的作用是可有可无的,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二、被害人受到的轻微伤并非系牟某所致,且其受伤完全在牟某的主观故意之外,其对该部分不应该承担责任。  据王仕远、魏扶平及牟某供述,王文锟让被害人不要挣扎,但被害人不听,所以王文锟拿出刀来刺了被害人几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王文锟的行为完全超出了被告人牟某的主观故意,牟某当时就吓的不敢说话,十分害怕,于是悄悄的打开车门,让被害人从他身上逃走。  因此,对于王文锟超出牟某主观故意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应由其一人承担,与被告人牟某无关。  三、正因被告人牟某的暗中相助,被害人才得以逃生。因此对于牟某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牟某于2010年9月10日供述:“…但他(受害人)还是一直在反抗,我们都几乎控制不住他,然后我看到王锟(即王文锟)拿出一把小刀在那司机的腿上捅了两下,然后那司机的腿开始流血了,他们要我在右边把车门锁好不要让司机跑了,我看到那司机的腿在流血了,我害怕,我都想跑了,我没有锁车门,然后那司机就挣脱了控制从车右门下了车。”  另根据受害人陈述:“…,后面的两名男子将我从前面座位拉到后座位上,我就挣扎,右手将车后座右边的车门打开了,从右边男子(即牟某)的身上挤出去。”  根据牟某及受害人的陈述可知,受害人之所以能够逃生,完全是因后座右边车门未锁,而正是因为牟某见到受害人流血非常害怕,才故意不锁车门让受害人逃走的,不然在当时的情况下,受害人是不可能从牟某身上逃走的。因此,受害人虽然参与了抢劫行动,但其暗中帮助受害人逃走,避免了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对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家境十分贫困,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如其被判入狱,对其家庭来说无疑是灭鼎之灾,因此,辩护人恳请贵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家境十分贫困,初中未毕业即外出打工。因文化程度低又无一技之长,一直未能找到稳定工作。家中父亲牟定平,现年62年,母亲李友秀两年57年,二老均已年事已高,且经常患病,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一直依靠被告人按月提供生活费。  被告人与其前妻育有两子,现分别为11岁和9岁,都在竹元小学读书,前妻患病去世后,与现任妻子又育有一子,现4岁,正值适读年龄。其妻在家操持家务,同样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因此家中一切负担均落在了被告人身上。被告人为当地特别贫困居民。  为使一家人生活的更好一点,无一技之长的被告人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归案后,经办案民警的耐心教导,被告人后悔莫及,为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对受害人的家庭造成的伤害感到深深的自责。  被告人被判除10年有期徒刑,那对于被告人这样的家庭,几乎是灭鼎之灾,一家六口老小将面临无任何收入来源的境地。因此,辩护人在这里恳请贵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酌情从情处罚。  六、在本案中,被告人牟某所起的作用小于魏扶平(另案处理),而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而魏扶平却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据被告人陈述:案发时,被告人牟某与魏扶平同时被安排在案发地点负责接应,在抢劫司机财物未遂后,王仕远及王文锟便萌生抢劫车辆的念头。而当时只有被告人牟某和魏扶平懂得驾驶,王仕远便让被告人牟某驾驶,而牟某因害怕就没敢开,随后魏扶平便开车逃走。也就是,在当时情况下,如果不是魏扶平开车逃走,那受害人的车辆是不可能被抢走的。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牟某所起的作用应远小于魏扶平,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牟某的判决明显过重。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抢劫罪,但其确实存在上述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而一审法院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显然过重。因此,辩护人恳请贵院能充分考虑被告人在该案中所起的次要作用、被告人暗中助受害人逃生的行为以及被告人家境的特殊情况等因素,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积极贯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作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判决,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被告及其家属深表感谢!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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