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如何计算个体户的误工费

发布日期:2014-07-14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计算个体户的误工
根据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
    根据原告提交的完税证明,可以证明原告在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前后的2011年5月至8月,每月交纳663元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可以计算出原告的年收入为40687元,即原告每月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收入为3391元。虽然原告提交的完税证明显示其受伤前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相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根据该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完税证明足以证明其收入状况,被告应当按照3391元/月的标准向原告赔偿误工费。原告提交的病历显示其住院治疗57天,原告主张的其他住院时间,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认定原告57天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为6442.9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