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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男女双方仍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4-07-15    作者:郑兰运律师

夫妻双方离婚后,男女双方仍对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

案情简介:
何XX与佛山市南海XX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梁XX、梁XX、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3)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331号,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梁XX、梁XX于2013年12月20日各支付本金及利息,被申请执行人梁xx拒不履行给付款项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申请人得知,梁xx与其前妻谭XX有一共同财产(一间厂房)可供执行,遂向法院申请追加谭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梁xx与谭XX于1977年2月9日登记结婚,后2013年7月11日离婚,案涉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梁xx与谭XX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债务存在属梁xx个人债务的法定情形,故本院认定梁xx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梁xx与谭XX二人共同承担。……裁定如下:追加谭XX为(2014)佛南法里执字第7号案的被执行人。”

律师点评:

一、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对共同债务进行妥善地处理,虽然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对双方当事人是有约束力的。
二、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有案件当事人向已经离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要求承担共同债务的,离婚后的男女双方一定要积极应诉,积极举证证明相关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不积极应诉,有可能要承担共同履行相关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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