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争取子女抚养权需提供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4-07-18 作者:潘熙律师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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