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朋友无偿帮忙开车,撞人后车主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4-07-1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讲法:
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驾驶人宋某系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理应与被帮工人张某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运行利益来看,宋某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送张某民回家,张某民享有运行利益。宋某出于朋友情分帮忙,不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又因宋某在交通责任认定中为全责,属重大过失,故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由宋某与车主张某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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