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个人原因调动 工作时间连续计算
发布日期:2014-07-21 作者:110网律师
张某自2007年10月13日进入山东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工作,在挖掘部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10月23日,工程公司发出新闻公告:注销公司并成立清算小组,债权债务由山东某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承担。后张某在设备公司从事清欠工作,月工资1676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6日,张某作了工作交接后离开。事后,张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设备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与设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享受经济补偿。
设备公司辩称,张某在工程公司工作,而不是在设备公司工作,要求驳回张某的请求。
庭审中,张某出具了2009年10月30日设备公司的收款收据(还个人欠款)原件一份、《生活日报》公告、对账证明、交接材料、工资证明等证据。
仲裁委认为:张某提供的设备公司的收款收据原件等证据,证实了张某与设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设备公司对此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反驳,且设备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张某工作的转换系其个人原因,设备公司以工程公司主体现仍存在为由,否认张某工作时间的连续的做法无法律依据。设备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且张某已办理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设备公司应及时返还其个人的养老保险手册。
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仲裁庭裁决:设备公司支付张某两个半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19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设备公司返还张某养老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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