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老年人应注意保护自身的住房权

发布日期:2014-07-24    作者:110网律师
 
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住房方面老年人与成年子女“共居”的情况较普遍,这既是家庭养老的需要,也是我国当今住房体制的现实情况。 子女成年另组成家庭后,因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通常留在老年人身边形成共居关系。双方利益如果处理得当,在解决子女住房困难的同时,老年人也得到了家庭的照顾,获得了精神上安慰。但如果子女只出于自己一方利益的考虑,势必会造成家庭矛盾,以致不能共同生活。 在调解这类纠纷时,首先要耐心倾听他们的诉说,查明房屋来源和现状,才能确认老年人的产权,承租权即对房屋的使用权。因为子女成年后,已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应自己解决住房问题,即使一时解决不了,也不应侵犯老年人的房屋所有、承租和居住的权利。 在调解中发现,老年人与其他共居亲属间发生权益纠纷不断增加。 我辖区内的居民杨老太太与丈夫均系高龄老人(78岁),他们共有4个儿子,均已婚。杨老太太的丈夫在福利分房的年代因子女多,分到三居室楼房一套,承租人系杨老太太之夫。长子、次子、四子均有住房现已独立生活。三子因接替父亲班,与父亲系同一单位职工,婚后因没有独立住房与父母同住上述三居室内共同生活。由于住房制度的改革,原福利分配的房屋可以由承租人购买,上述房屋本应由杨老太太与丈夫用双方的工龄购买,但二位老人考虑三子无独立住房,又与其父系同单位,父亲或儿子均可以购买以上房屋。杨老太太与丈夫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决定让三子以他们小夫妻的名义和工龄买房。儿子、儿媳对此非常愿意接受,一是可以解决小夫妻的住房问题,二是可以减轻他们老夫妻购房的经济负担,三是与儿子共住生活上有人照顾。 小夫妻购房后本应尽子女孝道。但好景不长,三代人在共同生活中沟通与理解不够,常发生矛盾。加之其他子女对父母处分房子有意见,造成家庭成员间关系不睦。现在三子已四年不与母亲讲话,更谈不上生活,精神上的赡养与尊重,老夫妻现在的起居生活主要是二位老人互相支撑着。老人成了无房户,只能住儿子的私产房屋。 事实证明,老年人对自己的房屋承租权、购买权的处置应当慎重,否则,会给自己的晚年生活增加烦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