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支付
发布日期:2014-07-25 作者:孙心远律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的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的劳动而支付工资,当然不能算缺勤。同时,劳动者参加社会活动亦应同于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义务,而不应影响其各种福利待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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