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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4-07-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来源:太原房地产信息网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1、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销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预购房款。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 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必需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要求。
  2、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 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项目的预售款涉及几个银行就要设立几个专用账户,每个账户都必须实行预售款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开发企业还应与设立专用帐户的相关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在市房地局备案。
  3、开发企业应将所有商品房预售款都直接进入相应的监管账户,并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收款凭证,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擅自把预售款打入其它帐户,不得违规支出。
  4、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房的,先到市房地局凭退房资料申请变更合同备案,监管银行按照市房地局变更通知将该套房屋所收取的预收款退还给开发企业。
  5、 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的议定,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台账,并通过房地产综合业务网中商品房成交情况,对监管标的预售款的收缴、使用进行动态监督。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对所收取的房款 ( 含按揭贷款 ) 按项目形象进度计划向开发企业提供建设资金。
  6、在建设过程中, 若发生较大的工程变更或设备更型, 涉及建设资金变动, 开发企业应向监管银行提供设计单位或规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及建设费用增减预算书以及设备定购单, 监管银行根据工程变更核定单和建设费用增减预算书调整监管标的建设资金的总额度。
  7、监管银行发现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专用帐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或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房款,或不将购房人房款打入所设的预售商品房款专用帐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根据银行提供的报告经查实立即停止该建设项目的预售,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违规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8、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预售人方可申请取消该项目预售款监管,并凭市房地局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监管手续。开发企业在办理该项目权属初始登记时, 须提交监管银行出具的专户注销证明。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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