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查看资料

妻骑车撞死人 受害人可否向其丈夫主张权利

发布日期:2014-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王玉(女,化名)常年从事水果运送生意,2013年10月5日9时25分许,王玉无证驾驶无号牌蓝色恒胜三轮摩托车运送水果途中,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时某相撞。时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后该起事故由交警部门作出认定,王玉与时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玉未予对方赔偿,后死者时某父母将肇事方王玉及其丈夫刘刚(化名)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王玉与刘刚共同赔偿时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

  【分歧】

  王玉作为直接肇事者要承担赔偿责任确无异议,但对于王玉的丈夫刘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实际侵权人为王玉,刘刚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刘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刘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肇事车辆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车应为夫妻共有,且王玉从事水果经营,其在运送水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亦是为夫妻共同利益,故夫妻二人应共同赔偿因时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王玉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权角度分析。王玉与刘刚2003年结婚,肇事摩托车系2013年2月购买,因该车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该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王玉和刘刚二人共同共有。

  其次,从夫妻二人购车用途及王玉肇事时驾驶车辆目的角度分析。庭审中,夫妻二人均称购车用于王玉从事个体水果经营、运输以补贴家用,因此,可认为二被告购车系为家庭共同利益。事故发生时,王玉驾驶车辆至批发市场归还果筐,亦为从事水果经营事务,可认为肇事时王玉驾驶车辆外出系为家庭共同利益。王玉驾驶夫妻共有的摩托车为家庭谋利过程中致人死亡,尽管具体事故的发生系王玉一人导致,刘刚无直接过错,但从车辆的归属、管理等方面均应认定夫妻二人应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判决王玉、刘刚夫妻二人共同赔偿原告因时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