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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欠条作为债权债务认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8-07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8月20日,郑州XX有限公司丹江口市XX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到丹江口市XX公司货款,已开发票162500元,未开发票(拉来锆刚玉15吨,8月20日退回9吨,实际用6吨)6×16700元=100200元,合计262700元。 2012年7月和12月,丹江口市XX公司分两次向郑州XX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分别为88500元和74000元,合计162500元。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双方签订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以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帮助、指导马女士收集本案的关键证据(郑州XX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和丹江口市XX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随即起草了起诉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丹江口市XX公司郑州XX有限公司供应锆刚玉,郑州XX有限公司承认该事实,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律规定,丹江口市XX公司提供标的物锆刚玉的同时,郑州XX有限公司应向丹江口市XX公司支付相应价款。本案丹江口市XX公司主张提供货物后,郑州XX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支付价款义务,丹江口市XX公司起诉要求其支付,丹江口市XX公司为此提供了郑州XX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和增值税发票,两份证据显示的内容可以证明郑州XX有限公司尚欠丹江口市XX公司262700元货款的事实,郑州XX有限公司未支付该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该货款的违约责任。关于欠款利息,因欠款行为给丹江口市XX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应当支付利息,丹江口市XX公司主张自第一批发货之日2012年2月7日其计付,因无证据证明第一次发货的具体时间,故应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8月20日计付至实际还款日。关于运费问题,丹江口市XX公司陈述称郑州XX有限公司向其退回货物9吨并自行拉走,但因无具体证据证明运费的计算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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