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不服被告某市房产局房屋登记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8-27 作者:110网律师
案由:房屋登记纠纷
原告张某,男
被告某市房产局
法定代表人纪某,职务局长。
第三人某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毛教授′,男,(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陈某,女。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不服被告某市房产局房屋登记,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某市房产局于2009年7月24日为陈某颁发了坐落于X号,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调查审批表,证明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依据申请及相关政策、法律进行合法审批。2、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3、收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证明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要件。4、更正登记审核表,证明被告依职权更正登记。5、承诺书,证明陈某承诺与原告继续保持租赁关系。6、民事调解书,证明诉争房屋由陈XX继承。7、拆迁遗留中房屋确权登记的处理意见,证明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8、产权调换协议,证明沈阳市房产地产中心与陈XX依法达成产权调换协议。9、协查单、平面图、未初始登记房屋查询情况、明细表,证明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10、登记收件收据、身份证明,证明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
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来自://www.jieruilaw.com/plus/view.php?aid=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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