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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离婚诉讼中,案外人财产争议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4-09-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转】【婚姻家庭】离婚诉讼中,案外人财产争议的处理?  甲男与乙女200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29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9日生育儿子丙。因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经常无故发生争吵,乙女多次采取极端做法,喝洗涤剂、在房间内随意小便、抱着小孩撞墙等,进而发展到多次无故殴打甲男及其父母,致使甲男及其父母整天提心吊胆,害怕触动其神经,后来,在甲男父母的干预下,甲男和乙女达成离婚协议,儿子丙由甲男抚养,甲男和乙女居住的婚房,一人一半,甲男名下的汽车归乙女所有。但甲男父母认为他们居住的婚房,是由他们出首付款,按揭贷款也一直是他们在偿还,这份离婚协议严重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益。案外人丁认为甲男名下的汽车虽然在甲男名下,但汽车是自己出钱买的,当时登记的时候由于没有带身份证,所以是用甲男的身份证作的登记,甲男并未出资,这份离婚协议无权对汽车作出处分。
本案中,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化繁为简,我们先来解决离婚诉讼这一核心问题,才能对涉及到的其他法律问题作出解答。离婚诉讼是婚姻缔结双方当事人为解决3个问题进行的诉讼,第一,夫妻关系的存续问题,这是离婚诉讼的关键问题,这个问题是解决其他两个问题的前置性的条件,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其他两个问题就无从谈起;第二,在夫妻关系的接触得到确定的答案之后,就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婚生子女归谁,这个问题上的博弈,因为孩子的年龄大小又会有不同的变化,其他诸如男女双方家庭条件、状况、近亲属年龄,精力,经济条件都是法官判断孩子归谁的因素;第三,夫妻的财产分割和共同债权债务的的处理,也是离婚诉讼争议最大的问题。离婚诉讼案件从程序上要求当事人只能是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由此可见,离婚诉讼中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因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符合诉的要素,可独立构成另一诉讼,不宜与离婚诉讼合并审理。
至于案外人是否可以参加诉讼,对这一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武汉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情况是不可以,因为两者是诉因不同,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是不公开审理的,案外人应另行诉讼。但例外的情况是,如果案件是调解结案的,当事人能够和案外人达成一致,案外人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如在调解离婚的案件所涉及的汽车如属于他人租赁或产权系他人所有的,法院应征询租赁人或产权人的意见,租赁人或产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撰稿人:黄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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