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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司法局在全县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温俊斌律师
  濮阳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
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合法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根据河南省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在全县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目标
(一)实现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70%以上;
(二)法律援助覆盖面达到35%以上;
(三)对所有来访人员一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四)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并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帮助;
(五)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六)基本形成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和服务能力大大增强,供需矛盾和地区差异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法律援助的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法律援助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
二、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
(一)法律援助范围
1、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4、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法律事项;
5、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重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6、涉及农民工的律师事项;
7、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事项;
8、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9、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0、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3、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1、公民人均收入不高于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2、家庭遭受重大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收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3、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女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5)所申请事项已得到诉讼费缓、减、免许可的;
6)未成年人起诉其法定监护人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
7)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1、在各乡镇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
2、设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电话、受援人权利义务)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栏等;
3、摆放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手册、服务卡、联系卡等宣传资料;
4、统一法律援助专用咨询电话号码“12348
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是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使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及时无偿的法律帮助。其核心是有案必办、有问必答,为受援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开展应援尽援的目的是通过保持控、辩、审平衡,达到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作用。另一方面,和谐社会也是法治社会,法治是和谐的保障,开展应援尽援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避免权利保障失衡现象,从而使绝大多数人都能在仲裁审判中得到帮助,享受文明社会及法治建设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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