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长途“被换乘” 老人追售票员摔伤
发布日期:2014-09-1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放 追赶售票员理论 大爷摔成骨折
去年3月22日早7时,张鑫和妻子在河东区一号桥附近乘车前往塘沽一家医院看病,并支付12元票款。行驶途中,该车售票员通知并带领包括张鑫在内的所有乘客下车,改乘另一辆车。张鑫询问换乘车辆的司机得知,该车并不到达张鑫所要到达的目的地,故张鑫拒绝上车。在和售票员沟通时,售票员突然向马路对面跑去,打算乘车离开,张鑫在追赶售票员的过程中滑倒摔伤。后张鑫和妻子乘坐另一辆车追赶涉诉车辆回到车站,并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客运站赔偿张鑫800元。当晚,张鑫到医院就诊,诊断伤情为“左髌骨骨折”。
法院查明,这辆车的所有权人为本市某长途客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权人为林苗。于是张鑫将车辆所有权人和实际所有权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结合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过错程度,张鑫对其损失应当承担三成责任,涉诉车辆的售票员对张鑫的损失应承担七成赔偿责任。由于售票员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此对于张鑫的损失应由被告林苗承担。一审判决后,张鑫提起上诉,张鑫表示,他是被林苗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员欺骗登上车的,该车行驶途中恶意将所有乘客骗下车,弃之不顾。当他与之交涉时,售票员突然甩开他们向马路对面跑去。张鑫认为,他的合法权益已经遭到侵害,自己不应对本案承担任何责任。被告人林苗也提起上诉,她表示,涉诉车辆因交通堵塞已经晚点,故售票员向全体乘客说明原因后,全体乘客换乘其他车辆继续前行。张鑫下车离开车辆后,双方已经解除了运输合同关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鑫与林苗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林苗所有的车辆应履行合同义务将乘客送至目的地。但其以车辆晚点需要返回总站为由将乘客转至另一辆车,在张鑫拒绝换车后,售票员自己跑向对面,这是导致本起事件的直接原因,故应承担七成责任。张鑫在追赶售票员过程中不慎滑倒摔伤,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故承担三成责任。故法院判决林苗赔偿张鑫3000余元。
律师说法 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客运公司理应赔偿
本案代理律师,天津市益天律师事务所乔传浩律师表示,《合同法》规定的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的合同”。由此可见,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到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或者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地点终止。但是在该案中承运人并未将旅客运送到上车之时的约定地点,而且其将旅客中途放下车的地点也并不是经过双方协商同意的地点。
所以本案中,承运人主张旅客已经下车,双方的运输合同已经终止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换言之,关于客运合同终止的时间并不能简单地以旅客是否下车作为判定标准。因为在运输途中导致旅客下车的情况很多,诸如车辆故障、中途换乘、运行线路调整等原因都有可能导致旅客的下车行为,如果将上述情况都归结为合同终止,进而得出承运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的结论,那么未免对旅客有失公平,同时也不符合相关立法本意。
所以客运合同的终止,除了考虑旅客下车这一表象外,更重要的是判定其运输目的地的到达与否。这样才能全面地对客运合同终止这一法律问题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得出正确的结论。(以上人物为化名)
乔传浩律师电话:1582271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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