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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六大看点

发布日期:2014-09-1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人民调解法》六大看点
一、真正的“免费午餐”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因此,人民调解更加适合普通百姓。
以离婚为例,许多案件在第一次诉讼的时候并不会被判决离婚。当事人支付了诉讼费、经过了长时间的法院审判,却未必达到理想的判决结果。但是,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人民调解方式,一方面人民调解更多地采取劝导和说服当事人的方式化解矛盾,可以更好地解决离婚案件中的感情矛盾、家庭纠纷等主观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使当事人避免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有助于更好地解决问题。
二、我的调解我做主
人民调解与其他带有官方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具有方便、灵活、不拘形式的特点,更加注重被调解人的自主权利。如《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纠纷,也可以主动调解;在调解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调解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这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是完全不同的。
三、与诉讼“无缝衔接”
此次《人民调解法》着重强调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即如果当事人已经向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立案,但法院在立案之前或公安机关行政裁决之前,认为该案件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则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以往,法院或公安机关是没有法定义务作此提示的。
同样,如果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调解纠纷,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协议效力获得认可
《人民调解法》实施后,以往“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调解,协议的履行仅靠当事人的自觉,即使违背协议,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的误区将得到全面化解。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五、司法确认“板上钉钉”
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也一直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在《人民调解法》实施前,经过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调无解”是最常发生的情况。
而新的《人民调解法》则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一旦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其性质就与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调解结果的公信力和可执行力。
六、人民调解员“职业化”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由于他们需要直接面对当事人、化解纠纷矛盾,因此,其素质的高低对调解质量至关重要。
在以往人们的刻板印象里,人民调解员就是那些居委会老阿姨、老伯伯,他们文化程度不高,仅仅依靠自己丰富的社会经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但是,如今的人民调解已经显现了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新趋势。因此,人民调解员也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法律知识,善于把握当事人的心态,并具有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等。因此,《人民调解法》特别对人民调解员的队伍构成、产生办法和教育培训等作出了规定,以保障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使我国的人民调解员走向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促进人民调解事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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