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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某利用其多重身份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挪用单位资金、收受财物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学习札记31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0(江苏容睿律师事

发布日期:2014-09-2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仲某某利用其多重身份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挪用单位资金、收受财物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学习札记31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10(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80
仲某某利用其多重身份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挪用单位资金、收受财物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裁判摘要】
对既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被告人实施的挪用、受贿行为定性应依据其实施挪用、受贿行为时利用的主体身份来认定。如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收受他人财物时并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实施,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5期,总第
29辑,法律出版社  2013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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