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下班外出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

发布日期:2014-09-24    作者:110网律师
下班外出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附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通中行监字第003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喜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观音山街道海洪村八组,送达地址南通市观音山太平支路66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莹玮。
再审申请人南通喜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力公司)因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通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1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喜力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称:职工上下班的途径是从单位至住所可能经过的路径,不能任意的扩大解释。现王莹玮在公司吃好午饭后再陪同事外出吃饭,于中午下班一个小时后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地点与其下班回家方向相反,不属下班回家途中。因此,王莹玮所受交通事故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3)通中行终字第0135号行政判决。
被申请人南通人社局提交意见称: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事实清楚,王莹玮下班去附近饭店吃饭,应当视为下班途中。(2013)通中行终字第0135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喜力公司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王莹玮未答辩。
本院认为,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南通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莹玮下班外出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界定上下班途中的路径标准,不能机械理解为从单位直接到家的情况,应当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将诸如接送小孩、吃饭、买菜等生活必须事项考虑进去。本案中,喜力公司的作息时间安排为中午12点下班,下午130分上班,中午为员工提供午餐,但并不强制要求员工必须在本单位食堂就餐。作为公司员工,有合理选择用餐地点的自由。王莹玮于事故发生当日中午约1230分时与同事外出吃饭,吃饭地点离单位车程(电瓶车)约10分钟左右,在吃饭地点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并没有超出合理的用餐时间和用餐地点,可以视同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喜力公司称王莹玮当天中午是在单位吃过饭后陪同事外出就餐,但该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仅在诉讼程序中提交本单位食堂工作人员的一份证言。考虑到该证据属于在行政程序中应提供而未提供的,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对喜力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喜力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通喜力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锡明
审 判 员  陈 舜
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
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灵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