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数量对毒品案件量刑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4-09-26 作者:邓世运律师
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可以发现,毒品的种类和数量,直接决定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司法机关,会根据查明的毒品数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且根据毒品数量及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因素,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由此可见,涉案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对量刑起基础作用。
但是,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这,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明确规定。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所以,在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中,在准确认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是否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前提下,既要重视根据证据能认定涉案毒品的具体数量(在实践中,应特别注意被告人是否存在以贩养吸,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的数量认定往往是难点之一),更加要重视毒品数量之外的其他影响量刑的因素,比如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因为这涉及到是否能争取到在法定刑幅度内最低的量刑,乃至在法定刑幅度以下的量刑(如果存在减轻情节),尤其在毒品数量已经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的毒品案件中,是否能找到从轻或者减轻的免死理由(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特情介入和量刑证据存在瑕疵是常见的两大免死理由),将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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