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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异同

发布日期:2014-09-28    作者:唐湘凌律师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异同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胡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案件要旨: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都是只限于特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或信息,对权利人而言都具有实用性、经济性,且都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主体不同,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取得方式、产生程序、构成条件不同,权利客体、内容及流动性不同以及权利受侵害的危害性不同等。
200975LT上海公司包括胡某在内的4名员工被上海相关机构拘留,先是以“间谍罪”被批捕。其后,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和上海市国家安全局正式对外确认胡某“刺探窃取中国国家机密,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但在此之后,却又将罪名改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那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有何区别,侵犯国家秘密和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有何不同?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可知,国家秘密的基本特征应是与国家利益、安全密切相关并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如果该信息公开,损害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对于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都是只限于特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或信息,对权利人而言都具有实用性、经济性,且都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二者的主要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为:
1)主体不同。国家秘密的主体是“国家”且只限于国家,国家是拥有国家秘密的唯一的特定的主体,由此可知,国家秘密应是一种公权,保护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与安全;而商业秘密的主体则可以为任何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商业秘密属于一种私权,保护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二者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国家秘密涉及的主要是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家经济、可惜技术、国家安全等重大领域内的相关信息,而商业秘密只包括在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的有关技术、经营信息。
3)二者的取得方式、产生程序、构成条件不同。国家秘密必须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方能确定、取得,且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撤销等都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构成条件为必须事关国家利益和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限定在一定的知悉人员范围;商业秘密则是一种自动产生的权利,一经完成,当事人立刻取得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权,权利的形成、取得不须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但构成商业秘密不须具备三性,即秘密性,经济性和保密性。
4)二者的权利客体、内容及流动性不同。国家秘密的权利客体是具备法定条件的特定事项,具体的范围均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权利内容则以保密权为主,且其流转受到保密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而商业秘密的权利客体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范围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要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均可构成,权利内容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主,并可以经权利人自行做主自由转让。
5)权利受侵害的危害性不同。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如威胁国防安全,破坏国民经济秩序,有损国家的声誉等等,后果一般都较为严重。故侵犯国家秘密的,产生的主要是刑事责任;而商业秘密被侵犯,侵害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故侵犯商业秘密,产生的主要是民事责任,以经济赔偿为主。
综上所述,可知在通常情况下,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是性质、属性等均存在明显区别的两类信息,对这两类信息的调整也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在实践中,相关的企业和个人都应明确区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以免因泄露国家秘密而须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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