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与他人生子遭索赔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城民拱初字第100号
原告张某,男,19XXX年X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XX镇XX号XX室。
被告仲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原告。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被告仲某某双方于2012年3月23目在兰州市城
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兰城民20XXX63号,被告于2013年X月X日生一子张某某。2013年8月19日,原告在医院给孩子做血项检查时发生血型不符合遗传规律,故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原告张某是张某某
的生物学父亲。现原告遂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坚持要求离婚,
经询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且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被告仲某某奴方向意离婚。
二、孩子:张某某由被告仲某某抚养。
三、被告仲某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
4OO00元(已给付)。
四、被告仲某某个人物品:金锁一个、苹果笔记本电脑一
台、婴儿游泳池一个、防辐射服一件、毛毯一条、音乐玩具一个、红色裙子一条、被子一床、休闲背包(Kappa)一个、毛绒玩具两个(毛毛虫、牛各一个)归被告仲某某所有(其中苹果笔记本
电脑于本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交付,其他物品已交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
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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