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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如何注册商标

发布日期:2014-10-09    作者:史文洁律师
互联网如何注册商标
(转载自://cniprtg.com/news/?688.html)
    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关于互联网的商标如何注册,如何才能不被侵权,保护自己的互联网商标。以下是我多年的经验。
  如何注册并更好地保护互联网商标是许多互联网公司所关心的课题,为此,本人根据自己在商标代理工作中的从事互联网商标的代理实践,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互联网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以及在申请注册互联网商标时如何选择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和商标形式。
  一、互联网商标注册的重要性。互联网公司除了传统的公司所具有与商业信誉有关的名称权、商标权外,还有域名权
  有关商标权与公司名称权的冲突在我国已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进行调整。然而最近几年有关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已经说明了商标权在保护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由于商标权、公司名称权是中国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它们是通过注册而得到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其他权利像域名虽然也有法定的登记程序(甚至部分地区对网络名称也进行登记),但是这都是从管理的角度出发的,法律上并没有赋予它权利,其权利往往是通过使用而形成的,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在上述权利发生冲突时,由于商标权公司名称权相对稳定,在排斥其他权利方面处于有利地位,由此可见,网络商标(域名)的注册很重要。
  二、在注册互联网商标时如何选择具体的商标或服务名称。在为互联网商标选择商品或服务项目时,申请人往往无从下手,这是由于互联网公司的特点所决定的
  互联网是传统的计算机服务的延伸。传统的计算机特别是PC机由每一用户单独使用。互联网将人们的每台计算机联结起来,使它们能进行信息交流。而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目前从事的电子商务都是通过这一基本要素进行的。但是,互联网的商业不完全像传统的商业模式即服务的提供者(或商品销售者)与服务的接受者(商品的购买者)直接进行交易。然而,目前的互联网公司有时并不是服务的提供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的接受者(商品的购买者),而是提供一种虚拟的场所如网络的界面或平台,让提供者(商品销售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商品的购买者)能直接进行交易或为这种交易提供信息服务。此时,这种互联网公司并没有直接参与交易。而目前的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包括我国采用的尼斯国际分类是基于传统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模式。而真正反映互联网公司特点的服务或商品名称在目前的分类并没有体现这势必给互联网商标注册带来不便。为此,我在代理许多国内外互联网公司商标注册的基础上,并参照其他国家的互联网商标的注册实践,通过分析互联网服务的特点后,建议从下列几方面入手:
  1.从互联网服务的最本质的特点确定保护范围
  正如上面所论述的,互联网服务的最本质的特点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发送和接收信息,从这一点上看,它仍是从事通信服务,具体地讲是一种计算机通信服务,具体可划分到国际分类38类。而且,该类别的服务项目有“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互联网服务的上述特点。因此,在国际分类38类上进行注册保护仍是基本的。而且,最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38类已将一些反映互联网的计算机通讯特征的服务像“电子公告板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的多用户服务”划在38类的通信服务上,这正是从互联网的本质特点出发的,将来,一些反映互联网的计算机通讯特征的服务仍可能归到38类,因此,互联网商标应首先在该类别注册保护。
  2.从互联网提供服务所应用的技术基础着手
  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技术基础仍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其提供服务如信息的发送和接受是通过各种计算机程序完成的。国际分类第42类的“计算机数据库存取时间租赁”、“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项目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在42类“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上注册保护互联网商标。而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已将“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物理的转换)”划在42类,因此,在42类“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上保护也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3.从互联网服务的实质内容来看
  互联网服务提供的主要内容是数据信息。目前的互联网提供服务仍是以发送信息、接受信息,如广告信息、市场信息、通过提供信息进行商业咨询服务、提供商品信息进行商业展览并进行产品的销售以及提供人才信息方式通过商业服务。确实,这些信息的发送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障碍,给互联网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而上述服务内容正恰恰在国际分类的35类“广告”、“工商管理咨询”(包括商业信息)上体现出来。因此,在35类的上述服务上注册保护能考虑到将来互联网业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拓展,为公司业务发展打下基础。从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通信网络的在线广告”、“通信媒质广告时间出租”已说明了将来许多有关互联网的许多商业服务会划入35类
  4.充分考虑互联网企业服务的具体内容
  目前,互联网企业从事的服务已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像人才招聘、订票服务、网上杂志、网上广告信息发布、网上拍卖、网上旅游信息、医疗咨询等等。这些服务的功能和目的仍与传统的服务相一致,往往是服务方式不完全相同。在上述服务过程中,互联网公司有时直接参与服务如发布广告信息,直接通过互联网向客户销售产品,有时是为服务的提供者(如医院)和服务的接受者(病人)提供一个空间(网络界面或平台),让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接受者进行服务。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提供服务,互联网企业都参与了上述服务,因此,在上述具体的服务内容上注册互联网商标可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而且也能适应将来互联网企业服务内容和方式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将来尼斯分类有关互联网商品和服务内容的进一步完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目前已将“网上银行”与传统的“银行”服务服务一样划入到36类:“通讯网络的在线广告”与“广告”一同划入35类:“书和在线期刊的电子出版物”与“书籍出版”一样划入41类,等等这些例子都说明了在互联网企业从事服务的具体内容注册保护互联网商标很重要。
  三、互联网商标的形式选择
  现在互联网企业的商标大多数是从公司名称或域名衍生出来的。一类互联网商标就像传统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它与传统的商标形式相似,通常由文字或图形组成,如“YAHOO”、“AMAZON”等。另一类是在传统的商标后加上“.COM”,同时对“COM”放弃专用权保护。后一种商标可直接反映互联网公司的特点,使人一看就知道是网络公司的商标,较好地区别于传统的商标。目前,一些国内外著名的互联网公司除了申请注册第一类商标外,也都在尝试申请第二类商标。尽管上述“.COM”通常要放弃专用保护权,商标的保护范围变化不大。但是,后一种商标作为互联网商标特有的风格,笔者也建议国内互联网公司可以尝试申请注册。
  以上观点是本人多年在代理国内外互联网公司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点体会,供广大申请注册互联网商标的企业和商标代理人参考,并希望大家批评指正,共同探讨,以进一步提高我国商标代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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