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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征地公告是政府征地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发布日期:2014-10-10    作者:110网律师
发布征地公告是政府征地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东街村村民王某因其承包地被滦平县人民政府进行“北山东区”开发建设征收,未见到滦平县人民政府张贴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对征地的具体事宜不知情。其认为张贴征地公告是滦平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不依法履行公告职责构成不作为,侵害了被征地农民对征地事宜的知情权。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王某于200891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为滦平县人民政府,请求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职责。2008926日,承德市人民政府出具承政复不字(200810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王某未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依法不予以受理。
 
王某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依法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王某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院认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不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不需行政相对人申请,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发布征地公告。承德市人民政府以王某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供向滦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公告的证明为由,而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维持该决定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有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对此发布征地公告。依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的规定,未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时,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收土地的一方有权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可见,发布征地公告是政府征地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并不需要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当政府征地机关未依法履行方职责时,相对人可以直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承德市以王某未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为由不受理王某行政复议的申请,同时一审法院也以此为由维持了承德市的意见。承德市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之所以做出上述处理实质上就是未厘清政府征地机关发布征地公告这一行为的性质,政府征地机关依法应发布征地公告,而在相对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时,其应立即履行,而非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申请。因此,本案的终审判决是正确的。


 摘自——《土地承包、征地补偿、宅基地典型案例全书》  李晓斌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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