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交通事故和雇佣关系赔偿计算数据
发布日期:2014-10-12 作者:凌灿伟律师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43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6127元/年(注:用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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