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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相关人与第三人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4-10-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相关人与第三人的区别?
  行政相关人,指的是与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非行政相对人作为第三人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
  (一)工具所有人作第三人。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被执法人租赁他人房屋、租用、借用他人交通工具、播放工具以及其他工具实施某种行为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的,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房东、船主等所有人应当被认定为第三人。
  (二)与行政相对人签订民事协议的对方作第三人。行政相对人与非行政相对人签订有民事协议,且该协议的履行以该行政行为的存在是为了实施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采取改变、撤销等手段是原来的行政行为不复存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改变、撤销等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与行政相对人签订民事协议的非行政相对人是第三人。例如,某建筑公司与县公路局签订了修筑一座公路桥的行政合同。为了履行该行政合同,某建筑又与某水泥厂签订了由后者供应1000吨425号水泥的民事合同,并明确规定该水泥将用于前行政合同指称的公路桥的建筑。后来,县公路局单方面解除了行政合同,导致民事合同也不能履行。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将某水泥厂列为第三人。(注释4)又例如,某高校决定修一幢集资住宅楼,委托某开发商承建。后来,某市规划行政部门认为该楼是违章建筑而责令开发商限期拆除。开发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某高校应当被认定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三)土地、房屋、交通工具的使用人作第三人。行政主体将行政相对人所有的土地、房屋、交通工具等征收、征用后,又将土地、房屋、交通工具出让给其他人所有或使用的。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出让人应被认定为第三人。如行政机关将王某的土地征用后,交给李某进行房地产开发。王某对行政机关的征用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另一被处罚人作第三人。在两个有牵连关系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处罚主体实施了两个处罚行为,且案件事实有牵连,其中一案的被处罚人向法院起诉,另一个受处罚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理由在于,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为违法,对第三人的处罚行为亦有可能被撤销。反之,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对第三人的处罚也将被维持。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例如,假设自然人甲趁工作人员不备,将某商场放在室外的用作有奖销售奖品的一台电视机抱回家,交给乙进行销售。甲因为偷盗行为被某公安局进行了拘留15天的处罚,给予乙因为销赃罚款1000元。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本案中,乙应当被认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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