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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4-10-21    作者:唐湘凌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德国BDF塑料有限两合公司等与WQ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要旨: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一般需要承担以下几种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返还商业秘密的载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准使用该商业秘密;销毁侵权产品;对权利人信誉受损的案件,还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被告侵犯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就本案原告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笔者在前述分析案例中就上述问题如何认定都作了详细论述,笔者在此就不再赘述。
笔者在此着重对本案被告侵犯的商业秘密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进行论述,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所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2.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针对侵权商业秘密的不同行为表现形式,可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相应的判令:(1)对于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判令侵权行为人返还商业秘密的载体,并不准泄露该商业秘密。(2)对于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判令侵权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披露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准使用该商业秘密。(3)对于违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判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具体标准为权利人受到损失或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权利人对该两种计算方法有选择权。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计算赔偿额,应主要考虑下列因素:商业秘密的成熟程度,商业秘密的利用周期长短以及是否可重复利用,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情况,市场的容量和供求关系,受侵害的权利人生产、经营收入的实际减少量、商业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等。以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计算赔偿数额,由侵权行为人赔偿权利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行为人因此所节约的研制、开发成本等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
权利人请求赔偿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如调查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只要有相应的合法证据,且该部分支出在合理限度之内,可以予以保护。
侵权行为人非法所得和权利人受到损失数额的证据难以收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5000元~50万元范围内酌定侵权赔偿数额。酌定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的性质、技术含量、掌握的难易,权利人利用商业秘密从事生产、经营的时间和规模、权利人为获取该信息所投入的人力、财力以及侵权行为以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大小等因素。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分析本案可知,首先,被告人非法披露、违法使用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具体标准为权利人受到损失或侵权行为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权利人对该两种计算方法有选择权。
而本案原告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所以,法院参考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规模、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鼎天公司的经营时间等因素后,酌定损害赔偿数额为45万元并无不当。关于德国BDF公司、无锡BDF公司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767244元,其虽然提供了上述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实际支付证据,但其提供的高额律师费用支出依据不充分,故法院仅对上述费用中的合理支出324346元予以支持,亦无不当。其次,被告非法披露原告公司商业秘密,还应当承担在一定期限内不准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所以,法院判决责令原告公司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应予支持。再次,对于侵权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判令侵权行为人返还商业秘密的载体,并不准泄露该商业秘密。由于原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掌握有相关资料的载体,所以,本案无需返还相关技术信息资料的载体。最后,针对本案原告公司主张的销毁侵犯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以及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由于产品本身并不侵权,所以法院鉴于责令停止侵权的方式足以制止再次发生侵权行为,对于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唐青林认为,本案原告公司在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后,及时追究其民事责任,以及其原告公司内部商业秘密保密体系的建立,都是比较完善,值得我们读者借鉴学习。
 
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律师团队的主要业务领域为知识产公司法金融法融资租赁)、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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