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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与处罚(之二: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

发布日期:2014-10-27    作者:王佰光律师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与处罚(之二: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
           ---撰稿人:王佰光、范明轩律师
现行《刑法》中所讲的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分化而来的,原刑法中的“流氓罪”分化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等几个罪名,其中,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较为多发、常见。王佰光律师团队在办理多起寻衅滋事罪的过程中,结合法律规定,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与量刑进行了专业、详尽的研究,并将其中的精华部分进行了整理。下面谈一下刑事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
一、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方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寻衅滋事的这一行为方式,要把握三个方面:第一,殴打的主观随意性;第二,准确界定“殴打”;第三,随意殴打情节的严重性。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在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情况下,容易与故意伤害罪向混淆,二者区分的关键在通过客观行为反映出的主观状态,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存在明显的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逞强耍横、压制他人等流氓心态。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1997年《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中只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规定,20112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又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将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纳入刑法规范的范畴。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损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往往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混淆。首先,区分的一个关键是数额标准,强拿硬要1000元以上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构成本罪,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次,行为方式的种类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仅指故意毁坏行为,而本罪有多种表现形式;第三,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侵犯客体不同,本罪是出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流氓心态,侵犯的是社会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时是出于毁坏财物的故意,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所指的公共场所,一般包括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当然,在实践中还包括其他未列举的公共性质的场所。
二、寻衅滋事行为的数罪与一罪
以上的四种行为方式当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在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实施了以上四种行为中的两种或者多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判处一罪还是判处数罪值得研究。王佰光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一般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一罪,但是,如果一种行为在寻衅滋事罪的规范范围内,而另一种行为根据后果的严重性已经转化为另一种犯罪,则应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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