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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房保卫战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发布日期:2014-10-27    作者:赵剑律师
主人公A(男方),B(女方),大学恋爱毕业之后,开始筹备起结婚事宜,看中的楼盘的开发商推出了“零首付”的付款方式,购房者只要交纳2万元定金,余款可在1年内免息按季度或按月度交纳。
由于B在外地出差,没法赶回来,A便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购买了一套总价22万的房子,并交了2万定金,《认购书》约定,余款20万在一年内按每季度5万付清。
签订《认购书》后一个月,两人交纳了第一期房款5万元,两人共同与开放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并登记备案,合同约定,双方各占房产50%产权份额。后来开发商因未交税款,迟迟没有办出房产证,后业主共同聘请了律师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由于那段时间女方B一直很忙,《仲裁申请书》也是以A一个人的名义申请的。
虽未拿到房产证,但两人还是举办了婚礼,在婚礼的第二天,仲裁裁决书下来了,申请强制执行后,将房屋产权强制转移到了A名下,B当时处于信任,认为房屋在婚后取得,不加上自己名字,也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真是这种信任,导致了后来的麻烦。
5年之后,两人协议离婚,但就房产发生证据,B一直诉状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BA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原告B应占50%产权份额。A通过仲裁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依据是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而不是《认购书》。《认购书》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效力即行终止。法院判定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平均分割该房产。
赵律师支招:
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性质,在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认购书的效力即行终止。本案中认购书的买受人只有男方A,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了变更,买受人是男女双方。因为这种主体的变更有效。在申请仲裁时,仲裁机构本应追加当事人B,错漏了主体。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避免日后纷争呢?本案主人公最好的做法是在仲裁结束后在登记过户之前,书面约定产权人为男方和女方,以免日后出现是产权人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这种约定对防霜在财产的分割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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