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4-10-28 作者:崔新江律师
驾校学员是在教练指导下,在特定的练车场地对车辆进行学习操作的,由于缺乏驾驶经验,很难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后果,因此就很难认定学员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而教练作为学员的指导者,事发时没有及时制止学员的错误操作,存在过失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性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职务行为责任由单位承担,驾校的教练员属于职务行为,故学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应当由驾校来承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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