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多车相撞时交强险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4-10-28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司法实践统一观点
多车相撞,各车不管有无责任,按照规定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应承担交强险理赔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
二、各当事人行为的性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中的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由此可见,我国民法上的共同侵权可划分为三种类型:1、共同故意致人损害;2、共同过失致人损害;3、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论属于上述哪种共同侵权类型,共同侵权人均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多车相撞案件中相关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处理多车相撞案件的一个首要的法理问题。多车相撞案件的各车行为人如果故意制造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完全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构成共同故意致人损害的共同侵权;多车相撞案件的各车行为人如果均对多车相撞事故的发生负有过失,从而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构成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但此时应注意各行为人的过失系对多车相撞事故发生的共同过失,而非各行为人的单独过失。
三、律师说法——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1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