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夫妻之间签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或者是为了惩罚有过错方而达成的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探视权、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
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基于《婚姻法》上夫妻忠诚义务之规定,是双方自愿签订相互忠诚的契约,约定一方不忠而丧失财产权或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违约惩罚性合同。
二、律师解读忠诚协议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不忠事项,但未对不忠的具体法律后果如赔偿金额等作进一步规定。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赔偿数额具有可行性,且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法律就应该认可它。
    据此,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对重婚、同居以外的不忠事项及不忠行为的具体法律后果,但也未禁止夫妻双方对于不忠行为及法律后果进行约定,所以该约定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便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以忠诚协议的方式,将不忠事由、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数额等进行具体约定,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另外,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关系到婚姻关系是否稳定的关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违法夫妻忠诚义务,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从法律解释学角度来看,忠诚义务应为法定义务。双方约定的“忠诚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若出现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其他人同居等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并明确无过错方可要求对方损害赔偿的权利。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因一方不忠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保护夫妻之间正常的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另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从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忠诚义务”有法可依,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律精神,我国法律提倡健康良好的婚姻关系,对于有过错者应予以制裁,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保障无过错方的权利,教育有过错者,从而有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三、夫妻之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注意事项
1过错约定最好在法律范围内,如重婚、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若过错约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外,如婚后丈夫不得向妻子说谎,要是真的较真起来,很可能会因举证难而不被法院认可。
2不离婚,别提赔偿。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离婚是必要条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所得均为夫妻共有财产,自然无法要求对方赔偿;若支持夫妻一方赔偿对方,相当于“左口袋的钱挪到右口袋”,没意义。
3违约金不能过高,而影响对方正常的生活。比如,男方只有5万元财产,而女方却提出100万元的赔偿要求,这不合法。
4忠诚协议不能违法,不能侵权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作为协议,只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且不能侵犯一方的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绝对权,所以涉及体罚条款等都无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双方都有要求离婚的权利,故过错方离婚的权利仍不能被剥夺。
5第三人的权利也不能侵犯。如有的协议中提出要如何处罚“小三”等,也是无效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