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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重婚的形式和后果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形式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三、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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