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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的购房诚意金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诚意金,并非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定金,但也是购房人向开发商先行交纳的一笔动辄数万元的钱款,用以获得住房的优先购买资格。  
“购房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购房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
二、性质
诚意金至今尚未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属于开发商自创的词语和收费环节,并被开发商描绘为使购房行为公平、有序的营销方式。然而在现实中,诚意金有时只是表达了购房人单方面的诚意,一些开发商并不受诚意金所应体现的诚意制约。   
开发商垄断和操纵市场供求信息,造成开发商和消费者间知情权的不平等,使诚意金中的诚意有时被扭曲,诚意金被异化为部分开发商不当得利手段的根本原因。
    购房者应当注意,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诚意金自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无论是作为居间介绍还是作为买卖双方中的一方代理人,都不存在诚意金问题。购房者一定要看清合同具体条款再签字,尤其是诚意金的处理方式。
三、防范措施
1、在付款之前,看清楚合同的条文,特别要注意看清楚:一旦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署或者履行,可否要求卖方退还诚意金。   
2、尽量要求卖方写为“定金”,当然,一旦写为“定金”,不买的话,就无权要求卖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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