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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如何取证,哪些能得到法庭证实

发布日期:2014-11-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
  申请撤销婚姻的程序是怎样的?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但权利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
  婚姻关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应撤销情形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二、向婚姻登记管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
  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也就是说,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处理。
  有权申请撤销婚姻的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当事人诉请离婚,法院审理后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受理的离婚案件本身属于无效婚姻,此时应当怎么办呢?
  此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予。
  需要提醒的是: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吗?
  根据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具有宣告婚姻无效的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依法裁判婚姻的效力。那么婚姻登记机关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呢?
  婚姻登记机关自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之后,只有权利来撤销婚姻登记,并且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只限于一种情况,那就是被胁迫被登记的婚姻,才可以申请撤销。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则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第二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的,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则另一方不享有继承权,但可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由人民法院酌情适当分得部分财产。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一方虽然不享有继承权,但对于同居期间的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一方仍然可以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分割财产;对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
  王主任在工作当中就曾经碰到过这种情况,有一位女性和她的丈夫共同生活了十年,但是因为各种情况两个人一直都没有领证登记结婚,结果先生因为一场意外突然死亡,临死之前没有来得及留下遗嘱,后来这位女性想以妻子的身份享受继承权,而死者与前妻的孩子却认为自己的继母与自己的生父根本就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她不应当获得继承权。大家看到如果这位女性辛辛苦苦照顾了自己丈夫十年,却得不到任何财产继承的话,对她当然是不公平的。然而麻烦的是这位女性如果想主张自己的法定继承权的话,却要大费周折,并且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通过诉讼的方法才有可能获得财产的继承。所以王主任认为,如果夫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最好还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好。
  丈夫有外遇,妻子是否可以向第三者索赔?
  王主任经常会碰到气哼哼的妻子,他们认为丈夫变心有外遇提出离婚,根本的原因是在于第三者的插足破坏,甚至有一些第三者非常的嚣张,公开的去向妻子进行挑衅、辱骂。在这种情形下,妻子都很希望知道能不能够要求第三者承担起破坏自己家庭的法律责任?能否向其索赔?
  对于丈夫有外遇,妻子是否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然而,依据法理和综观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情况,普遍将第三者插足作为一个道德问题,而没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我国目前《侵权法》的工作还在讨论之中,对于第三人破坏家庭权益方面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现在的妻子们要求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当然,在丈夫发生婚外情纠纷的过程当中,如果妻子其他的权益受到破坏,是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比如说妻子的名誉权、个人隐私权、生命健康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肖像权、财产权等等,如果都受到第三者的侵犯和破坏的话是仍然可以要求法律来保护自己,并且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一个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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