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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

发布日期:2014-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
  A.两个以上公民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被处罚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
  B.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C.法人不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其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
  D.甲和乙因违章被分别处罚均不服而向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是指诉讼客体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情形(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据此可知,选项D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有联系吗?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前一种情形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后一种情形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即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且具有同一诉讼标的共同诉讼制度。
  不同之处如,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损害了若干个相对人的利益,这些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合并。但在民诉中就有所不同,如甲在一次纠纷中同时打了乙和丙两人,乙和丙提起的诉讼是普通的共同诉讼。
  二者的联系在于这两种必要共同诉讼都是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对此您可以再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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